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 > 国内新闻

套现10万余元 北京首起重置信用卡诈骗案宣判

2010-11-09 14:08:00    作者:于立霄   来源:中新北京网  

两名无业人员利用行业网站上公布的个人信息,冒充他人身份通过打电话的方式修改信用卡信息,并冒领新卡进行刷卡套现共计人民币10万余元。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9日发布消息称,被告人曲岩松、杨晶以信用卡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分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据悉,该案是本市首例冒充他人重置信用卡诈骗案。

  中新北京网11月9日电 (记者 于立霄)两名无业人员利用行业网站上公布的个人信息,冒充他人身份通过打电话的方式修改信用卡信息,并冒领新卡进行刷卡套现共计人民币10万余元。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9日发布消息称,被告人曲岩松、杨晶以信用卡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分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据悉,该案是本市首例冒充他人重置信用卡诈骗案。

  检方指控,2008年11月至2009年11月间,被告人曲岩松伙同杨晶多次在北京市海淀区、昌平区等地,借助从网上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资料冒充他人身份,打电话联系银行客服,谎称信用卡遗失申领新卡,并在电话中对办理信用卡登记的关键信息予以修改后,继而使用收到的新卡进行刷卡套现。其中,曲岩松共实施信用卡诈骗3起,涉案金额达人民币10.63万元;杨晶共实施信用卡诈骗2起,涉案金额达人民币7.33万元。

  2010年5月5日,曲岩松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日,在曲岩松的协助下,杨晶被公安机关抓获。

  据被告人曲岩松的供述,2008年11月,他与前妻杨晶在某律师行业网站上看到注册律师的身份信息,通过银行的语音客服获知了李某、章某等律师在某银行办理过信用卡的事,并打电话至银行冒充卡主挂失重置并冒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曲岩松、杨晶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鉴于被告人曲岩松在归案后能够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杨晶,并结合其当庭自愿认罪,故法院对其依法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杨晶当庭自愿认罪,且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相对于曲岩松较小,故法院对其酌予从轻处罚。最后,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分析指出,本案中的信用卡诈骗手段看似巧妙新鲜,实际上并无太高技术含量,主要暴露出的是个人信息管理和银行信息核查机制中的问题:一方面,作为公民在身份证等重要证件遗失时应及时更改信用卡登记信息,以免个人身份被冒用;在邮箱、手机接收到未知信用卡消费通知时应当谨慎处理,既不应盲目相信也不应置之不理,必要时应向银行客服中心进行核实,以免损失扩大。

  另一方面,作为银行等金融机构,应考虑对现有信息核查机制加以完善,在核实客户信息时应尽可能完整地询问信息细节,并增加相应的技术防范措施,防止冒用他人身份的不法分子仅凭电话、住址等基本信息便能通过身份核查的情况;银行等金融机构应拓宽信息核查渠道,在电话核对信息的同时,可要求客户通过手机短信和邮箱对信息清单加以确认,从而最大程度地保证客户身份核查的真实准确。

高娜

相关阅读

 

您对其他相关新闻感兴趣,请在这里搜索

自定义搜索

 
 
 
登录名
密 码

查看所有评论


不是大众网会员,欢迎注册

大众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大众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未经大众网的书面许可,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大众网的各项资源转载、复制、编辑或发布使用于其他任何场合;不得把其中任何形式的资讯散发给其他方,不可把这些信息在其他的服务器或文档中作镜像复制或保存;不得修改或再使用大众网的任何资源。若有意转载本站信息资料,必需取得大众网书面授权。
2、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大众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大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