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1-15 16:31:00 作者:朱薇 来源:新华网
新华社重庆11月15日电 (记者朱薇)继对法院执行权实施“分权制衡”改革后,中国一些地方法院正探索把“分权制衡”改革理念引入审判领域的可能性,意在通过创新内部预防腐败监督机制,既确保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又加强制约,将“司法不廉洁”降到最低。这是记者近日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第三届智库专家论坛上获得的消息。
近年来,中国各级法院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呈高发态势。在反思司法腐败成因时,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钱锋坦承,法院的院长、庭长既有政务管理权和审判管理权,又有作为法官的具体审判职责,而法院审判案件实行合议制,存在使枉法裁判披上“合法外衣”的操作空间,出了问题也难以追究到人。
针对法院腐败案件70%以上发生在执行领域的情况,中国多个地区的法院近年来集中针对执行权实施了“分权制衡”改革,打破法院执行庭对执行案件“一庭独揽”,同一执行法官不再“包案到底”。
例如,成都中院将执行权力和执行流程进行细分,一个法官不再单独承办一个案件,而是同时负责多个案件的同一个执行环节,以执行调查法官只负责财产的调查和控制,评估、拍卖法官只负责评估拍卖事项,如同企业的流水作业生产线,同时执行案件在内部全程公开,切断了暗箱操作的可能性。
又如重庆法院执行权分离为执行启动权、执行实施权、执行裁决权、执行监督权,分别确定由不同部门组织行使,分权制衡。此外,重庆法院还让渡司法拍卖权,将司法拍卖全部进入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阳光平台实行电子竞价交易。
通过对法院执行权实施“分权制衡”改革,执行领域的违法违纪现象得到有效遏制。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钱锋表示,改革前拍卖机构为揽得拍卖业务“围着法院转”“围着法官缠”的现象得到有效杜绝,改革后未出现一起利用司法拍卖权违法违纪案件。而成都中院涉及执行的信访同比下降40%。
记者从论坛上获悉,经过深入调研,中国一些地方法院正探索把“分权制衡”改革引入法院的核心权力——审判运行领域的可能性。法院审判运行内部分权制衡,涉及审判权、审判管理权、执行权、执行管理权、司法政务管理权等多项权力的分解、配置和制衡。
钱锋表示,在审判权运行中特别是案件管理中,不应该谁的职务越高谁的权力就越大。同时,审判权运行有其独特性,外部监督不可能介入到整个案件的裁判过程,而内部监督如果设计科学、运行得力,可以实现事前事中事后的全程监督,实现对司法廉洁更为直接和有效的作用。
“责任越分明,审判越公正。”钱锋说,一个例证便是法官独任制的实施效果。2009年,重庆五个中院对基层法院的改判、发回重审案件中,一审系独任制的占40.1%,合议制占59.9%,独任制优势的发挥与权力明晰、责任明确不无关系,因为一个法官办错的案件能直接责任追究到人。
参会的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委员、司法改革办公室主任卫彦明表示,中国法律赋予法官只有一个权力--审判权,审判活动是法官、法院每天都在进行的工作。实施审判运行内部分权制衡机制改革必须从发挥审判法官的能动性、积极性为出发点,坚持依法、有序稳妥、适度原则开展此项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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