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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交建集团11人集体贪贿 董事长称腐败很正常

2010-11-16 07:55:00    作者:   来源:检察日报  

吉林省高级法院近日以贪污罪、受贿罪,终审判处原吉林省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刘忠吉有期徒刑十八年。至此,以刘忠吉为首的吉林交建集团11人集体腐败案终于尘埃落定。

腐败很“正常”? 张浩/漫画

  “腐败很正常,不腐败很难得”?

  原吉林交建集团董事长刘忠吉平时拿协调费,节日收感谢费,改制前大捞特捞,暴露一些国企管理乱象

  秦洪祥 吕翠玲

  吉林省高级法院近日以贪污罪、受贿罪,终审判处原吉林省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刘忠吉有期徒刑十八年。至此,以刘忠吉为首的吉林交建集团11人集体腐败案终于尘埃落定。10月份以来,长春市检察院对这起典型案件进行了深入剖析。

  “身为大型国有建筑企业‘一把手’,刘忠吉平时拿‘协调费’,节日收‘感谢费’,把好端端的企业搞垮了。”11月12日,长春市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连刘忠吉自己也认为‘腐败很正常,不腐败很难得’,可见当时企业管理多么混乱。此案暴露的问题值得正在改革改制的国有企业管理层和国资监督管理部门研究。”

  举报信揭开大空洞

  2007年末,一封来自吉林省金豆集团有限公司的举报信寄到了长春市检察院。信中反映,原吉林省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建集团)在改制过程中,金豆集团收购其60%的股份(余30%由省国资委控股、10%归原交建集团管理层控股)。金豆集团在清理核对财务账目时,发现改制前的交建集团下属第四分公司(以下简称四公司),有个辽宁大连大窑湾项目部,该项目部在大连疏港道路建设项目中竟然亏空1000余万元。由于改制之后该项目部人员已经离散,亏空的1000余万元成了无人担责的款项空洞,而这个空洞势必将由金豆集团“拾遗补漏”。

  信中提到的金豆集团,是吉林省颇有名气的跨行业综合性民营企业。2006年底,金豆集团凭着实力和勇气,对负债高达19亿元的交建集团进行了兼并重组,开创了吉林省民企重组大型国企的先河,当时这在业内被传为佳话。

  举报信虽然没有反映具体犯罪事实,但举报内容涉及金额巨大,且事关国企改制及国有资产流失的敏感问题。对一直致力于服务当地经济发展的长春市检察院来说,这封举报信的分量无疑非同一般。

  2008年初,长春市检察院迅速作出决定,由本院和该市二道区检察院办案人员组成办案组,围绕举报信中透露的蛛丝马迹展开调查。

  潜规则牵出大贪官

  办案检察官希望能够从繁杂的财务账目中找到突破口。但是,由于交建集团已经解体,有问题的账册也已经被销毁,能查到的财务账目很难形成证据链条,办案进展比较缓慢。

  在调查大连大窑湾项目部相关人员的银行存款时,检察机关发现,该项目部出纳员于某(另案处理)在大窑湾项目部工作期间,曾在短时期内多次往一张建行卡内汇过款,共计10余万元,这与其收入明显不符。

  侦查人员抓住这个细节,对于某展开调查。于某很快交代了侵吞项目部公款4.17万元的犯罪事实,并交代了项目部会计闫某、经理王某(均另案处理)贪污的犯罪事实。

  于某和闫某、王某相继归案后,断断续续地交代了交建集团内部既长期存在又尽人皆知的一些“潜规则”:集团公司下属诸多项目部经理或原料供应商,为了保住位置、被提拔重用或保持业务关系,逢年过节都会争先恐后地往集团领导家里跑,送钱送物,且数额不菲。集团公司领导则利用手中权力,借公司从各项目部抽提资金之名,向各个项目部任意索取钱物,为所欲为,捞了不少实惠。

  这些行业“潜规则”的存在,让办案人员敏锐地觉察到,在这些“小人物”违法犯罪的背后,可能隐匿着更大的职务犯罪问题。

  各种线索最终汇集到了刘忠吉身上。刘忠吉,曾任交建集团四公司经理,后来被提拔为交建集团总经理兼四公司经理,后来坐到交建集团董事长兼总经理“宝座”上。

  广开财路捞大钱

  2008年3月20日下午,二道区检察院反贪局侦查人员在相关部门的配合下,将刘忠吉“请”到检察院。或许是心里早有准备,刘忠吉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经查,刘忠吉在2004年10月至2007年2月,利用担任交建集团四公司经理和集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的职务之便,向其下属项目部负责人索要各种费用,累计犯罪7起,共贪污302万余元。

  那么,刘忠吉是通过什么手段将这些巨款收入囊中的呢?

  办案检察官介绍,刘忠吉主要通过这样几种方式贪污公款:

  ——索要协调费。在交通建设工程中,发包、承包是基本运行模式。而发包、承包就有一个发包给谁、由谁承包的问题。用刘忠吉的话说,“没有不需要协调的工程”。但协调是要用钱的,没钱就没办法协调。刘忠吉正是看到了“协调”的奥秘,也尝到了“协调”的甜头。他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频繁出现在各种协调现场,直到案发时,200余万元已经被刘忠吉“协调”进了个人腰包。

  案卷显示,刘忠吉贪污的最大一笔款项是:2006年至2007年2月,刘忠吉数次以“协调项目部业务”为名,向公司下属沪宁项目部索要工程款,总计158万余元。刘忠吉之所以数次向该项目部索要钱款,原因是该项目部经理李某(另案处理)被提拔为四公司经理和集团副总工程师之前,刘忠吉说了不少好话。

  后来查明,刘忠吉贪污犯罪的7笔款项中,有4笔是通过“协调业务”得来的。最多一笔有158万余元,最少的也有10万元。

  ——提取回扣款。2004年11月和2005年10月,辽宁太平洋保险公司业务代表赵某找到时任交建集团四公司经理的刘忠吉,表示如果能够让其下属的辽宁丹庄项目部在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将给刘忠吉30%的回扣。见回报比例如此之高,刘忠吉没有犹豫,立马同意了这笔交易。事后,刘忠吉将21万余元回扣款收入囊中。

  ——利用转包工程捞钱。据交建集团内部人士介绍,长期以来,在集团内部,主管工程的头头脑脑们都深知一个道理,那就是:只要有工程,就会有钱花。承包、发包可以捞钱,坐收回扣可以捞钱,即使是转包工程,只要一倒手,照样得实惠。

  2004年10月,刘忠吉在交建集团四公司担任经理期间,负责丹庄项目招投标工作,四公司好不容易中标,刘忠吉又将工程转包给了辽宁抚顺路德森集团公司。经过这样轻松的一次转手,刘忠吉就将路德森集团公司交给四公司的前期招标费50万元,揣进了个人腰包。

  2003年至2007年,交建集团以刘忠吉为首的部分公司领导,将主要精力放在为个人捞取好处上。由于主要领导心术不正,交建集团管理混乱,效益低下,长期拖欠职工工资,职工怨声载道。

  巴结领导为的是不丢“金饭碗”

  除刘忠吉外,本案涉及的另外10人,除公司党委书记、财务处长、总会计师、副总工程师、出纳员外,就是5名项目经理和材料供应商了。虽然这5人最终所获刑期不同,但罪名都是行贿罪。其行贿对象都是刘忠吉。

  据办案检察官介绍,交建集团原是国有大型独资企业,注册资本为3.1亿元,有员工4000余名,是吉林省规模最大、实力最强、唯一具有“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路桥建设单位。交建集团所承揽的,都是千万元以上的大型建设项目,潜藏在里面的巨大诱惑,难免令心怀叵测之人心驰神往。

  为了保住“令人眼热”的位置,这些长期与公司打交道并且靠工程起家致富的项目经理和材料供应商们,不惜使出浑身解数,绞尽脑汁地讨好公司领导,生怕丢掉这个“金饭碗”。

  法院经审理认定,刘忠吉犯受贿罪的基本事实是:1998年至2007年,其在担任交建集团四公司经理和集团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期间,收受下属单位或个人贿赂共8起,共受贿29万元。

  案卷显示,刘忠吉受贿绝大多数是在春节期间。据几名涉案人交代,每当春节来临,各项目部经理或负责人便开始争先恐后,轮番到刘忠吉家探望、感谢,而且一般只带礼金不带礼品。

  对此,刘忠吉基本上是照单全收。大连大窑湾项目部经理王某,为感谢刘忠吉对其提拔重用,曾于2006年和2007年两个春节,为刘忠吉送上感谢费4万元。再比如,私营供货商魏某为独揽刘忠吉所管理的四公司所属的各项目部柴油、矿粉等材料的供应,多次在春节期间以感谢、看望之名,向刘忠吉行贿高达17万余元。

  “送礼就是为拉关系,能得到关照,继续挣钱。”魏某的这句供词,概括了“送礼上贡”者们的动机。

  指使下属贪污属共犯

  2009年11月5日,长春市中级法院以刘忠吉犯贪污罪、受贿罪分别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有期徒刑六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没收财产15万元。

  一审宣判后,刘忠吉提出上诉,与此同时,公诉机关长春市检察院也向吉林省高级法院递交了刑事抗诉书。长春市检察院抗诉的理由是,刘忠吉有一笔10万元贪污款,一审法院没有认定,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应予改判。刘忠吉上诉的理由是,自己认罪态度好,一审法院判重了。

  原来,刘忠吉在日常工作中,对他的下属尤其是“重量级”下属还是颇为“关照”的。其中,最令刘忠吉看重的,当属交建集团财务处处长路鹏达。用刘忠吉的话说,“这些年,路鹏达对我很配合,公司设立‘小金库’,我在使用资金时,从没有提出过异议,我考虑应该对他照顾一下”。就这样,2006年春节前,刘忠吉指使路鹏达,在省内哪个项目部在给公司“小金库”“注款”时多做出10万元,“个人留着用,且不用和其他人说,下面要问就说是我定的”。不久,对刘忠吉的话心领神会的路鹏达,就在吉林项目部为交建集团“小金库”“注款”时多做出10万元,并且收入自己囊中。

  认定路鹏达贪污10万元并无异议,但此笔款项是否属刘忠吉贪污?一审法院认为,刘忠吉在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应属滥用职权行为,但滥用职权行为又未达到追诉标准(记者注:标准为30万元)。但在长春市检察院看来,刘忠吉帮助路鹏达非法占有此笔款项,是为了感谢路鹏达,达到自己顺利使用单位账外资金的目的,两人在事前有共同的预谋,又分别实施了不同的行为,具有不同的分工。而且,刘忠吉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在此次犯罪中,两人不分主从,为贪污共犯,应承担共犯的刑事责任。

  前不久,吉林省高级法院经认真审理后认为,检察机关抗诉理由成立,予以支持。但根据刘忠吉犯贪污罪的事实、情节及认罪表现,对该事实的认定不影响其一审量刑,所以仍然维持原判。

马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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