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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规定出租车拒载最高可罚千元 明年起施行

2010-11-26 06:57:00    作者:崔晓刚   来源:西安晚报  

昨天闭会的陕西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了《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和《西安市企业民主管理条例》,两个条例均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报讯 (记者 崔晓刚) 昨天闭会的陕西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了《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和《西安市企业民主管理条例》,两个条例均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对出租车拒载、故意绕行等行为,最高将被处以1000元罚款,非法营运处罚上限提至5万元。

  未经乘客同意 不得拼座

  以前管理部门明令禁止拼座行为,但新《条例》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招徕其他乘客。这也意味着,出租车可在乘客不介意的情况下拼座。

  但无故拒载或中断服务,拒不出具出租汽车专用发票或出租汽车专用发票用完还继续营运,未经乘客同意拼座,不按规定标准收费或故意绕行,或交接班、暂停营运时未按规定使用导向牌或停运牌遭乘客投诉的,最高将被处以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将被责令停业整顿,并吊扣出租车道路运输证或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五种情形 出租车可拒载

  条例规定了合理拒载的五种情况:乘客在禁停路段、遇红灯行驶时拦车,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及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物品乘车,携带宠物及其他污损车辆物品,醉酒者、精神病患者无人陪同的,乘客有违反道路交通、治安管理或其他违法行为的,司机可谢绝或中断服务。

  三种情况 乘客可拒付费

  生活中,乘客与司机因费用争执的情况时有发生。条例规定,在三种情况下乘客有权拒付车费:无计价器或者有计价器借故不用;不向乘客出具出租汽车专用票据的;由于驾驶员的过错,不能及时将乘客送达目的地的。

  条例规定,行业管理机构应在受理投诉1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人,应当对投诉人个人信息保密。

王晓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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