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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两醉驾案判决迥异:致3死判7年致1死无期

2010-11-30 06:48:00    作者:   来源:浙江在线-钱江晚报  

淮安市民杜军(化名)醉驾致三死一伤,淮安市楚州区法院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7年;南通市民陆毅(化名)醉驾致一人死亡,南通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无期徒刑。

  醉驾致三死一伤判7年 醉驾致一人死亡判无期

  江苏两起醉驾案判决迥异引争议

  专家解释,撞死几人不是量刑唯一因素 两人主观态度不同致罪名不同

  据工人日报

  日前,江苏淮安、南通两地法院分别对两起“醉驾”致人死亡案作出判决。

  淮安市民杜军(化名)醉驾致三死一伤,淮安市楚州区法院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7年;南通市民陆毅(化名)醉驾致一人死亡,南通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无期徒刑。

  同样醉驾致人死亡,撞死1人的被判无期,而撞死3人的反而被判7年,判决结果的巨大差异引发了争议。

  案情:醉驾致人死亡相似

  “当时的现场惨不忍睹,三个男孩被越野车撞倒后横躺在马路边……”记者来到淮安市朱桥镇采访2009年10月31日发生的“醉驾”车祸时,现场目击者张伟(化名)介绍车祸发生情形时,悲伤得失声痛哭起来。

  事发当天17时40分,在路旁开小卖部的张伟准备关门打烊,突然听到“嘭嘭”几声和刺耳的刹车声。张伟一看,发现路上躺着4个孩子,3死一伤。

  事故发生后,满身酒气的司机杜军从车里走了出来。警方赶到现场,杜军始终不承认自己是驾驶员。当晚20时,才向警方承认自己是肇事司机。当晚23时,经检验杜军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8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车,警方对其刑事拘留。

  2010年4月17日20时,南通市民陆毅酒后驾车与同向骑自行车的申明(化名)发生碰撞。陆毅将车辆停下后,因害怕酒后驾车被查处又启动汽车,将申明及自行车甩下后逃离现场,申明抢救无效死亡。

  陆毅回家后指使妻子去公安机关为其顶罪。在公安机关,妻子承认为丈夫冒名顶罪。随后,陆毅到交巡警大队接受调查,经检测陆毅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3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车。4月18日,陆毅被刑事拘留。

  判决:一个7年 一个无期

  淮安市楚州区警方决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楚州区检察院报捕,然而杜军的律师却提出异议,认为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杜军的刑事责任。

  据了解,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按《刑法》规定,可以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而交通肇事罪即使肇事逃逸或特别恶劣,也只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2010年2月4日,淮安市楚州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检察院指控杜军犯有交通肇事罪。日前,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杜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

  而另一起陆毅醉驾案,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陆毅醉驾发生交通事故,为逃避处罚逃逸,致申明因颅脑损伤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陆毅虽然醉酒驾车控制能力下降,但仍然知道逃避法律追究,要求妻子去公安机关顶罪,进一步证明其在主观上对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后果是明知的,其行为已完全超出交通肇事过失致人死亡的范畴。

  据此,南通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陆毅犯故意杀人罪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专家:两人主观态度不同

  此前,成都孙伟铭“醉驾”肇事4死1伤,从一审死刑到二审改判无期;佛山黎景全“醉驾”撞死两人,两次被判死刑后改判无期;南京张明宝“醉驾”肇事5死4伤,一审被判无期。

  这三起备受国人关注的恶性醉酒驾车肇事案,从目前的结果看均以无期徒刑收场。

  杜军、陆毅两案宣判后,两起“醉驾”案件的判决量刑标准相差甚远,引起社会各界反响,死者家属、法律界人士对上述判决结果褒贬不一。

  张明宝的辩护律师曹纯钢认为,杜军案判决所引发的社会后果会让开车人又有了侥幸心理:“酒后开车只要出事后踩了刹车停车,报了警,就不会面对特别严重的后果。”

  南京大学法学院刑法学教授、中国犯罪学研究会理事王钧说,行为的危害后果是法院量刑时应该考虑的重要因素,但不是唯一因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的主要区别就是主观态度不同。

  他说,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犯罪故意,而交通肇事罪是犯罪过失。简单地说,如果司机肇事碰撞后继续驾车,那主观上就是故意,就构成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立刻刹车救人,那一般认定为交通肇事。

  王钧教授说,交通肇事罪的上限是7年,一般法院在审理“醉驾”肇事致人伤亡案件时,都是以顶格判刑。

  目前,一些法学界人士建议修改“交通肇事罪”法定刑,提高醉驾、无证驾驶致人死亡以及肇事逃逸者的刑期,以威慑“醉驾”的类似犯罪。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等五部门联合就“规范量刑”发出通知。有专家称,这是维护公平公正、司法统一、法律尊严的重要之举。

马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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