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2-03 09:20:00 作者:李媛 来源:广州日报
针对日前引发各界关注的“上海规定流浪犬30天内无人认领将捕杀”一说,昨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丁伟表示,目前正在审议的《上海市犬类管理条例(草案)》明确规定改变了上海市政府1993年制定的《上海市犬类管理办法》捕杀无证犬的做法。
此前,《上海市犬类管理条例(草案)》规定,经检疫不合格或者被收容之日起三十日内无人领养的犬只,由犬只收容所按照规定处理。
对“按照规定处理”,曾有部门解释为“捕杀”,引发网友热议。但丁伟解释称,根据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对染疫犬只依法采取控制、扑杀等无害化处理措施;但对于其它犬只的处理,目前上海市和国家尚无规定,有关部门正在审慎研究。
丁伟表示:“随着手续便利、费用下降等带来的养犬登记门槛的降低,我们预计上海无证犬的数量将大幅度减少。”上海市市长助理、市公安局局长张学兵在关于条例草案的说明中也表示:“上海开展犬只收容工作,有利于减少流浪犬只的数量,防治犬只疫病的传播,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公共安全。同时,改变原有的捕杀处理方式,允许爱狗人士领养犬只,也有利于为收容犬只提供更好的生存环境。”(记者李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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