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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拟立法取消行政强拆 强制拆迁由法院裁决

2010-12-16 07:14:00    作者:易靖   来源:京华时报  

备受关注的“新拆迁条例”二次征求意见稿昨天正式揭开面纱。取消行政强制拆迁、被征收人获保障房不需轮候、征收前认定建筑是否违法、强拆迁应先给予补偿……第二次征求意见稿亮点颇多。

  被称为“史上最牛钉子户”拆前的夜景。2007年,重庆杨家坪拆迁事件曾引起媒体广泛关注。本报记者周民摄(资料图片)

  我国拟立法取消行政强拆

  本报讯(记者易靖)备受关注的“新拆迁条例”二次征求意见稿昨天正式揭开面纱。取消行政强制拆迁、被征收人获保障房不需轮候、征收前认定建筑是否违法、强拆迁应先给予补偿……第二次征求意见稿亮点颇多。

  昨天,国务院法制办网站发布“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二次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今年1月29日,国务院法制办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至3月3日,共收到意见和建议65601条。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国务院法制办对征求意见稿作了进一步修改,形成二次征求意见稿。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0年12月30日前,提出意见。

  提意见方式

  (一)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1750信箱(邮政编码:100017),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fwzs@chinalaw.gov.cn。

  ■关于强制搬迁

  强制拆迁全部由法院裁决

  二次征求意见稿规定,强制搬迁将由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取消了行政强制拆迁。

  按照现行条例的规定,政府既可以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也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拆迁。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统计,近几年来,行政强制拆迁的比例平均为0.2%左右,强制拆迁过程中出现的恶性事件虽然是极少数,但必须高度重视,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于2009年8月28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行政强制法(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十三条的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排除了行政法规设定强制执行的可能性。这样规定,有利于加强对基层政府征收补偿活动的制约,有利于减少在房屋征收与补偿中的矛盾。

  >>解读“钉子户”必须接受法院强执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沈岿表示,“强制搬迁本身还是需要保留的,但废除行政强拆我是赞同的”。

  他说,根据“新拆迁条例”二次征求意见稿,强拆的权利没有给予行政机关本身,而是要向法院申请进行强制搬迁。法院可以对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进行审查,如果认为政府的征收补偿决定明显违法,根据现行的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法院可以裁定不予执行,即不予搬迁。但如果法院裁定予以搬迁,就可以强制执行搬迁决定,那些真正意义上的“钉子户”就必须接受这样的强制搬迁。

  他还透露,法院有相当一部分同志认为取消行政强拆不符合我国的现实情况。最终的条例是否会有行政强拆的规定,还有待观察。

  ■关于征收实施机构

  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二次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政府是房屋征收和补偿的主体,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机构,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机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机构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采取暴力、胁迫以及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解读可减少强拆造成的社会矛盾

  沈岿认为,按照现行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是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拆迁单位实施拆迁,由于拆迁速度和建设单位、拆迁单位的经济利益直接相关,很容易造成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矛盾激化。这是由长期历史条件所决定的。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拆迁,将可减少拆迁实施过程中带来的社会矛盾。

  ■关于征收范围

  公共利益需要方可征收房屋

  (一)国防设施建设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为改善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的需要;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二次征求意见稿特别提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经市、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沈岿认为,安居工程和旧城区改造要经过地方人大审议通过,是必要的民主化决策程序。公共利益的界定,必须考虑我国的国情。不能因医院、学校、供水、供电、供气、污水和垃圾处理、铁路、公交等收费就否认这些项目的公共利益属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与广大城镇居民生活、工作密切相关,也属于公共利益的一个方面。

  ■关于补偿

  补偿标准不得低于市场价

  二次征求意见稿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金额,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选定,被征收人选定评估机构的具体办法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规定。

  回迁户应当地或就近安置

  二次征求意见稿明确,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就近地段房屋。

  沈岿说,这是首次在条例上明确“回迁”的概念,不至于说“回迁”,一下子“回迁”到很远的地方去。

  停产停业损失按效益补偿

  二次征求意见稿规定,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具体办法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规定。

  第一次征求意见稿规定,对停产停业损失给予“适当补偿”。为了切实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增强条例可操作性,二次征求意见稿将“适当补偿”更加明确。修改为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具体办法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规定。

  ■关于征收程序

  补偿方案应公开征求意见

  二次征求意见稿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风险评估,并将房屋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方案予以公布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被征收人意见,对房屋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修改,并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房屋征收决定,须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征收前认定建筑是否违法

  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对征收范围内未经依法登记的建筑予以认定、处理。处理后确认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

  违法建筑原则上不予补偿,特别是公告征收范围之后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是被征收人投机取巧、侵占公共利益的非法行为,不予补偿。但有些由于历史原因形成房屋手续不全的,应当先由有关部门进行认定、处理。

  补偿到位后方可实施强拆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被征收房屋的调查结果和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全体被征收人公布。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政府作出补偿决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补偿决定,对被征收人先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产权调换房屋、周转用房。

马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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