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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拆迁条例”征收实施机构性质职责有待明确

2010-12-17 07:45:00    作者:   来源:新京报  

前日公布的《征收与补偿条例》二次征求意见稿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4.拆迁条例最新征求意见稿界定了七种属于公共利益的行为,只有出于这些名义政府才能进行征收。

  【引言】

  前日公布的《征收与补偿条例》二次征求意见稿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机构应当在委托范围内承担具体工作,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机构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房屋征收实施机构跟政府是怎样的关系?到底属于什么性质?征收实施机构归谁管,其人员编制、经费如何安排?在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如何保持中立?

  ■ 专家观点

  征收机构应作为政府事业单位

  征收实施机构禁止以营利为目的,专家称不应该是拆迁公司

  沈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房屋征收部门其编制有限,在征收期间要做入户调查等工作,这么多工作他们做不过来,因此要委托房屋征收实施机构进行。“房屋征收实施机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征求意见稿中这么一条规定该怎么理解,这也是需要进一步完善。

  房屋征收实施机构跟政府之间的关系,应该是作为政府的事业单位,附属在政府机构下,而不是拆迁公司,如果还是按拆迁公司来做还是不合适,因为拆迁公司还是要以营利为目的。但这也涉及到编制等问题。

  这种委托是没有问题的,既然委托了,房屋征收实施机构在房屋征收过程中的行为就应该由其委托机关,也就是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因此房屋征收实施机构也不能在征收过程中为所欲为,他们的行为会受到委托部门的监督。

  王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征收实施机构,可以预期的是可以部分的解决问题,原因在于以前很多具体实施征收决定的直接就是利益相关人,他就是这块地被征收后开发的那个人,他的利益驱动可想而知,但如果有个附属于行政部门的征收实施机构,从这方面来说有积极作用,但其作用究竟如何,因为以前没有过,还很难预期,机构如何组成、职责范围怎么确定,肯定是法规出台后的事情。要注意这个机构在实现公共利益和保护被征收人权益方面做好平衡,既然是个实施机构,这个法规立法的重要目的就是在这两种利益中间实现均衡,恐怕相当大程度要通过实施机构来完成,对这个机构来说应该是个很大的挑战。

  ■ 政府回应

  委托机构拆迁实质是拆管分离

  摆脱拆迁部门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尴尬

  此次征求意见稿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机构,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对此,辽宁沈阳市一位曾经负责基层拆迁工作的官员认为,该规定的实质就是拆迁工作实施拆管分离。他介绍,目前沈阳市已经在这么做了。从2004年开始,沈阳市拆迁工作已经实行拆管分离,每个区拆迁部门都成立了拆迁公司,公司为股份制结构,工作人员有少部分人员是原来拆迁部门的人员,更多的是社会企业的工作人员。“拆迁部门主要负责拆迁部门的管理,拆迁公司负责具体的执行拆迁工作,这样拆迁部门就摆脱了以前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尴尬。”

  对于拆迁部门和拆迁公司的关系,该官员称,两者都是独立的法人单位,拆迁部门负责管理拆迁公司,约束拆迁公司的行为。拆迁过程中,拆迁部门会与拆迁公司签订拆迁合同,合同上写明具体的拆迁时间,拆迁部门给拆迁公司一定拆迁服务费用。

  “沈阳的拆迁制度已经很正规了。不过,我知道一些小城市仍然是政府负责拆迁。”该人士称,沈阳模式目前也处于过渡阶段,未来沈阳市有意让拆迁公司完全社会化,政府部门通过市场化方式引入拆迁公司。 本报采写/本报记者 郭少峰 杨华云 邢世伟

刘宝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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