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1-06 15:21:00 作者:王猛 黄国燕 任雪 来源:法制日报
某专业房产网站曾推出一个“为买房子假离婚,你愿意吗”的网络调查问卷,结果有64%的网友说“可以试一试”。据了解,近年来,子女上学、拆迁补偿、购房等都成为假离婚的种种理由。这条获取利益的成功捷径让很多夫妻纷纷复制效仿。但是,因假离婚引发的刑事案件、民事纠纷渐增。业内人士认为,“假离婚”是对资源分配不公的一种诉求表达
“假离婚”随着近年来在拆迁补偿、买二套房、逃避夫妻债务、孩子上学等问题而粉墨登场,成为获取利益的工具。这条获取利益的成功捷径让很多夫妻纷纷复制效仿。有法律人士认为,这不仅是对神圣婚姻的亵渎,更潜在着巨大的风险。
假离婚引发的血案
2010年11月19日,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因假离婚引发的血案。
嘉兴市平湖钟埭街道村民戈某,从小家境不好。21岁时戈某入赘到周某家。可结婚不久,“老实、勤快”的戈某一改往日形象,迷上了赌博,不仅输光了自己的钱,还要伸手向妻子家里要钱赌博。
2005年,戈某老家涉及拆迁,为了获得更多赔偿,戈某和妻子办理了离婚手续,然后,把自己和儿子的户口迁回了老家。
在戈某看来,这只是一次为多获利而表演的假离婚,没料到,后来当他想复婚时,却遭到了很多阻碍,首先是周某的父母。其实对这个入赘的女婿,周某一家人早就看着不顺眼,因为几年来“戈某不仅懒惰、赌博,还游手好闲,对自己的亲生儿子都没有进到任何的抚养义务”。
戈某的前妻周某说,戈某一直认为他俩夫妻感情好,但周某并不这么认为。离婚当时,周某是真的想和他离婚,就顺了他的意。没想到,之后他会怀恨在心,对自己的家人动手。
2010年6月17日,内心充满恨意的戈某带着匕首,来到前妻家中。当晚8时,他用匕首朝周某母亲连刺两刀,随后逃离现场。伤者经送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
2010年12月22日上午,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因假离婚引起的凶杀案件进行宣判,判处戈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诉讼赔偿23.4万余元。戈某不服一审判决,当庭表示上诉。
婚姻法研究专家、中华女子学院副院长李明舜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类案件的直接原因在于婚姻工具化,为达目的假离婚从而激化积蓄已久的矛盾,最终引发惨剧。
婚姻工具化隐患重重
假离婚现象的出现,带来了多重隐患。浙江律师严业周分析道,如果夫妻本身感情不错,“假离婚”的问题可能不会马上暴露,但如果有积怨或对方见异思迁等因素存在,“假离婚”就会为日后矛盾的爆发埋下隐患。此外,假离婚获取利益还有可能存在法律上的隐患。
据记者了解,2008年年初,因做生意亏本,福建平潭人阿珠与丈夫“假离婚”,然后阿珠与台湾人“假结婚”赴台务工挣钱还债。阿珠与丈夫“假离婚”时约定,阿珠回大陆后就复婚。经过在台湾辛苦打拼了一番,阿珠攒下不少血汗钱,并还清了当初所欠的债务。然而等待阿珠的却不再是“复婚”——前夫已与他人结婚。
无独有偶,浙江绍兴的林女士也在未预知的情况下无奈接受假离婚的“假戏真做”。
2009年,绍兴林女士一家正好赶上征地拆迁。为将一套安置房“转换”成两套安置房,她与丈夫“假离婚”。可当房子分好后,林女士再准备复婚时,发现“前夫”跟别的女人住在了一起,前夫称“两人已经离婚,已毫无瓜葛”。
有专家认为,在法律上,婚姻是自由的,即使夫妻双方为各种目的而离婚,其离婚的意思表示也是真实存在,受法律保护的。夫妻双方一旦办理离婚登记后,婚姻关系就已解除,是否复婚,均由当事双方自愿决定。这是第一个风险,由于“假离婚”同样受法律保护,如果对方是见异思迁的人,夫妻“假离婚”后,另一方将是事件中的受害者和牺牲品。
除了面对弄假成真、人财两空的风险之外,假离婚还面临着法律、财产等方面的风险。
资源分配不均被指是主因
据了解,面对严厉的房贷政策,不少市民想到了以假离婚的方式来删除购房记录,降低贷款成本。严业周律师认为这样的做法从法律上来讲,有信誉方面的风险。
严业周告诉记者,为消除房产、财产等记录,双方假离婚时往往会协议将房产、钱财划归一方所有,而如果假离婚弄假成真,一方将会受到损失。并且,根据法律规定,在离婚后复婚,结婚前双方各自拥有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不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如果假离婚一旦被银行征信系统识破,将会降低信誉等级。按照有关规定,房产管理部门如果发现购房人是假离婚,其享有的购房优惠将被取消,这样假离婚者不仅得不到好处,还在信用上大打折扣。
据记者了解,子女上学、拆迁补偿、购房等都是近年来假离婚的种种理由。
“当年为了让儿子能进入市实验小学读书,我们绞尽脑汁,托关系、走后门,都不成功,最后离了婚才如愿以偿。”嘉兴李先生介绍,按照户口划分学区,当年儿子应当进入当地吉水小学,但是夫妻两人一心想让儿子念实验小学。有人建议他们通过离婚来实现心愿,“离婚后,让儿子跟着我落户到单位的户口,那么不用走后门,自动就划入实验小学学区了。”
据记者调查,如果李先生当时不选择假离婚,而又想让孩子读实验小学,除了需要打点关系外,还要每学期缴纳一笔数目不小的借读费,这样几年小学下来的费用跟办本离婚证的成本相差数千倍。
除了子女上学,更多人的假离婚是为了拆迁补偿、购房等原因。2010年10月,限购令政策实施后,各地婚姻登记处离婚异常热闹,在宁波甚至还出现了一对夫妻连续离两次婚的荒唐事。
2010年11月,某专业房产网站推出了一个“为买房子假离婚,你愿意吗”的网络调查问卷,结果有64%的网友说“可以试一试”,仅24%的网友认为“为买房假离婚不值得”,还有14%的网友认为“风险太大,不赞成”。
“世道真是道德沦丧、人心不古、世道浇漓,婚姻这么神圣的事情都能作为工具。”一位网友这样说道。更多人在为婚姻神圣感到惋惜的同时,更对房价长期畸形、房产政策一刀切表现出不满,“如果不是假离婚钻政策空子,另一套房子从何谈起”。
一位从事房地产工作的人员对《法制日报》记者说,若从道德层面评判,连小学生都会说假离婚不好,但在目前状况下,有人做出这种“合法但未必合理”的选择也是无可厚非,并且这种反常行为却得到了多数人的认同,恰恰说明了一些房产政策的“不靠谱”,而正是这些不靠谱的政策,突破了传统婚姻的道德底线。
“假离婚是一种无奈的选择。主要是大家对一些政策安排、资源分配有意见。”一位业内人士告诉记者,“假离婚”是对资源分配不公的一种诉求表达,我们的公共政策在制定时更需要充分考虑社会各个方面的利益,而不是要让更多假离婚站出来糊弄政策。
“为了逃避债务、获取更多安置房等目的而假离婚,说明了制度政策上的漏洞。”李明舜对记者说道,因为这些政策在执行中确实存在离婚者比有婚姻者能获取更多利益,从而引发人们出此下策,此外,资源的分配不均、不合理也会引发这种行为。
遏制假离婚需政策堵漏
假离婚虽然已被很多法律界人士注意到,但是面对假离婚的监管,各方都表示“有难度”。以应对限购令的离婚行为为例,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称“离婚双方证件齐全,都是自愿离婚,都是民事行为能力人,我们不能拒办”。
提供购房贷款的商业银行即金融机构,面对的是“假离婚、真省钱”的房贷申请人。一位商业银行业的从业人员告诉记者,让银行从业者扮演“道德法官”,来辨别是真离、假离操作性不强。他还透露一些银行为了业绩增长,对这种假离婚往往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获得很多网友认同的假离婚,在网络上也备受争议,网友还为打击“假离婚”购房出谋划策。
有网友称“应出台‘限离令’,每人限离婚一次,并且离婚后不允许同居,一经查实(离婚后同居),不得办产权证”“离婚后复婚的,要考虑家庭现有房产,超过第三套住房的,一律补交契税”“为严控投资炒房的行为,可以考虑出台‘购房复婚细则’,离婚后双方有新购住房记录的、房产套数超过两套的,禁止复婚!”
有更多网友表示:房价在土地财政之下的畸高,让限购令之类的政策出台,导致了假离婚对策的蔓延,让社会道德底线不断下降,从根本上说,某些公共政策才是根源。
“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假离婚现象是婚姻工具化、利益化的表现,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意识在婚姻里的反应。制度政策上的漏洞恰好给予这种意识得以实现的机会,所以假离婚现象才会不断的增加。”李明舜说道。
有评论人士指出,一项政策引发这么多的社会连锁问题,特别是民众可以用非常手段“化解”政策,更应引起社会各界和政策制定者的思考:这样的假离婚,动摇的不仅仅是对婚姻的神圣感,还有对公共政策的尊重与信赖。
“从根本上讲,要堵住假离婚现象需要从政策上堵住漏洞,即将宪法里面保护婚姻的精神贯彻落实到各种政策制度上,政策制度制定层面需要慎重权衡获取利益与离婚风险之间的关系。”李明舜说,同时在理念上需要加强对婚姻家庭的正确价值观、认同感的宣传和引导,双管齐下才能逐步遏制假离婚之风。
□名词解释:
假离婚两种情形
假离婚,又称虚假离婚,是指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本无离婚的真实意思而因双方通谋或受对方欺诈而作出解除夫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假离婚既可以发生在登记离婚程序之中,也可以发生在诉讼离婚程序之中,前者为假离婚登记,后者为假离婚调解协议。
虚假离婚包括两种情形:一是通谋离婚,即婚姻当事人双方为了共同的或各自的目的,串通暂时离婚,等目的达到后再复婚的离婚行为;二是欺诈离婚,即一方当事人为了达到离婚的真正目的,采取欺诈手段向对方许诺先离婚后再复婚,以骗取对方同意暂时离婚的行为。 (王猛 黄国燕 任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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