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3-05 14:59:00 作者:艾永全 王昊阳 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南昌3月5日电 (艾永全 王昊阳)江西鄱阳县财政局近亿元资金被转移一案,激起连锁风暴,受此案影响,江西省纪委、监察厅、财政厅及金融部门下发紧急通知,一时间,在江西各地掀起内部财务清查整顿之风。
3月4日,法学博士、南昌大学法学院教授熊永明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造成鄱阳县近亿元财政资金被非法转移的原因,除了鄱阳县财政局内部管理机制存在问题之外,更为重要的原因在于鄱阳信用社制度混乱、管理不严、监守自盗,信用社内部监管机制存在重大问题,迫切需要完善。
财政局:信用社监管漏洞致储户利益受损
据鄱阳县官方透露,在2006年至2010年期间,县财政局经建股股长李华波与县农村信用联社城区分社主任徐德堂相互勾结,利用假支票、假公章多次作案,非法套取县财政局专项资金9400万元。今年2月11日案发,李华波外逃,徐德堂等五名涉案人员落网。
对于县财政局近亿元资金从信用联社消失的原因,财政局党组成员徐晓明向记者解释说,财政账户资金的划拨管理有严格的流程,凡是动用资金,必须由用款单位提出申请、业务股室出具意见、预算科室核定指标、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局长签字批准,然后由业务股室开具支票、加盖公章和经手责任人私章,支票最终送达银行,银行经过认真审核后才能进行资金划拨。
因李华波私刻了一枚“鄱阳县基础建设财务管理专用章”公章,并利用这枚假公章,伪造假支票,和鄱阳县农村信用联社城区分社主任徐德堂勾结,多次从信用社套取资金。
根据鄱阳县农村信用联社规定,由县联社派到各分社的委派会计负责鉴章和审核工作,行使监督职能,而城区分社未对李华波出具的假支票履行严格把关的职责,相关人员都听命于主任徐德堂,这样,县财政局近亿元资金的转移之路从而畅通无阻。
鄱阳县财政局认为,因鄱阳县农村信用社未尽到核实公章的责任,并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虚假对账单,存在重大监管漏洞,从而导致此案发生。县财政局还表示,将向县农村信用社启动索赔程序。
鄱阳县财政局有关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对于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而言,财政局只是一位普通储户,储户将钱存入信用社,并每月都从信用社提供的对账单得知资金运行安全的信息。但是突然有一天,储户被告之所存款项消失了,根本原因就是信用社制度混乱、监管有名无实。
由来已久的漏洞和“难以查清”的真相
记者调查发现,鄱阳县农村信用社因管理存在漏洞,曾引发过多起违法犯罪案件,并屡见报端,涉案金额从万余元至百万元不等。
据2007年2月27日《新法制报》报道,2006年10月,鄱阳县黄岗镇村民洪某存入黄岗镇农村信用社的14800元定期存款莫名消失,原来信用社信贷员黄某严重违规,私下为农民办理存折,收钱后卷款外逃,致使农民积攒多年的养老金化为乌有。
无独有偶。2009年8月24日《新法制报》报道,2009年8月11日,鄱阳农村信用社两名职员被警方抓获,二人克隆银行柜员卡和授权卡,将储蓄户定期存款17万余元转走,并挂失118万元储户存款,欲转账私分挥霍。
实质上,类似鄱阳信用社多次出现的这种“蹊跷案件”,在江西全省的农村信用社系统,近些年并不少见。
据2007年6月8日新华社报道,江西省弋阳县农信社代办员赖传太,以高额利息相诱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846余万元,并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储户存款1947万元。案发后,赖被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20年。
据2010年04月12日《新法制报》报道,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农村信用社职工吴某,在2008年11月至2009年12月期间,15次利用工作之便,非法侵占储户活期及定期存款计17万元。2010年3月29日,吴某被检察机关批捕。
据2005年12月16日《江西法制报》报道,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甫田农村信用社原主任李斌,在短短数月之内,以58位村民的名义贷款近百万元,用于赌博。2005年9月6日,李斌被法院以职务侵占罪终审判处有期徒刑8年。
2007年7月9日《新法制报》报道,2007年6月,江西省宜春市樟树市芗溪农村信用社发生一起蹊跷的“贷款”风波,樟树市阁山镇韶塘村民阮五根、皮志涛二人各“被贷款”5万元,期限为一年。二人感到莫名其妙,前往信用社讨说法,最后这笔贷款又神秘地“被还清”。事后,樟树市农村信用联社介入调查,但“真相”始终未大白于天下。
法析案情:监管漏洞是案发主因
3月4日,法学博士、南昌大学法学院教授熊永明接受记者采访,以法律的角度,剖析此案。
熊教授认为,信用社制度混乱、管理不严、监守自盗直接诱发了鄱阳县亿元财政资金被套取。信用社作为金融单位,对储户提取资金的过程,应认真审核每一个印章和手续,只认手续不认人,因为鄱阳信用社监管体制不健全,存在监守自盗等诸多原因,才导致此案发生。
熊永明教授表示,鄱阳县信用社长期给县财政局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假对账单,掩盖犯罪事实,涉嫌触犯刑法第188条“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其在民事赔偿方面,有逃脱不了的责任。
此前,全国律协宣传委员会委员、北京中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凯律师分析此案时认为,虽然财政局是政府部门,但与信用社建立的是储蓄合同关系,属于民事案件的范畴,信用社如果没有核对预留印鉴,并且连续出具虚假证明,则存在明显过错,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熊教授认为,尽管信用社也建立了包括理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的法人治理结构,具有县联社、市联社、省联社三级风险管理系统,但农村信用社在组织结构、业务流程、经营机制、风险管理等方面仍存在深层次的问题。
上世纪50年代以后,农村信用社的合作性质渐被淡化,并转化成国家银行在农村的基层机构。80年代,农村信用合作社开始推行体制改革,1996年与中国农业银行脱钩,形成一个个独立法人。
基层信用社貌似上有层层监管,但权力很大,信用社是独立法人,吸储与放贷无需上级层层授权,从而形成监管真空。另外,此案还暴露出信用社在每年的稽核监察工作方面存在漏洞,导致此案五年之后才得以案发,熊教授说。(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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