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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逐步形成器官捐赠体系 捐者生前可获补偿

2011-03-08 06:52:00    作者:杨芳   来源:山东商报  

为脑死亡立法,一直是这几年大家关注的事情,尤其是那些器官移植专家。黄洁夫向记者透露,由卫生部委托我国红十字会负责主持的人体器官捐献和获取试点工作已经启动。

全国政协委员、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

  商报北京消息(山东商报—山东新闻网记者 杨芳) 为脑死亡立法,一直是这几年大家关注的事情,尤其是那些器官移植专家。他们认为如果国家能为脑死亡立法,就能推动器官移植事业的发展,为越来越多需要器官移植的患者提供二次生命。昨天,全国政协委员、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指出,现在90%的医生都不知道脑死亡为何物,百姓就更不懂了。脑死亡立法,最近几年还不行。他还表示,我国今年将建成“心死亡”遗体器官捐献体系,捐献者将有望获得物质补偿。

  黄洁夫向记者透露,由卫生部委托我国红十字会负责主持的人体器官捐献和获取试点工作已经启动。我国正在考虑制定在器官捐献之前、期间和之后对捐献者及其家人提供人文关怀和照顾的相应措施。

  关于目前死亡标准的讨论,黄洁夫表示,脑死亡是医学发展到一定阶段,对死亡最科学的判断。目前世界上近90个国家为脑死亡制定了判断标准。“我们国家从上个世纪80年代就开始讨论脑死亡,时至今日,当年讨论脑死亡的很多专家已经去世,但是对脑死亡最大的误区在于:很多人把它同器官移植联系在一起……”

  “很多群众认为,脑死亡就是深度昏迷,或者就是安乐死,这种认识太肤浅。甚至我们90%的医生还不知道脑死亡为何物,现在搞脑死亡立法,很不合适。”黄洁夫表示,现在国内的医患关系相对紧张,而且正在进行医改,在群众还没有很好认识脑死亡的情况下就推动立法,是“兵家大忌”。

  我国的器官捐献,从去年开始在红十字会的协助下开始试点,目前进展很顺利。黄洁夫表示,目前唯一的不足是各地标准不是很规范,两会后,卫生部门也将召开相关会议,规范捐献标准等。“在群众真正认识到脑死亡和心死亡的区别后,我们才能推动脑死亡立法。”

  考虑到器官捐献者在医院医治中的医疗费用负担和捐赠者家庭的困难,应该采取切实可行的经济补偿政策,例如住院医疗费用的减免、捐赠者家庭的医疗保险、困难救助、学费优惠、减少纳税、捐献者殓葬费用等都可以纳入考虑。

魏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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