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3-23 06:57:00 作者: 来源:重庆晚报
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昨日开幕。本次会议将审议《重庆市职工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重庆市义务教育条例(草案)》等地方性法规,审议市政府关于我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情况的报告、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查办危害民生案件情况的报告以及人事任免议案等。
记者从会上了解到,今日审议的《重庆市职工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新增了关于女性经期保护的内容。
现行条例内容
《重庆市职工权益保障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未成年工从事超过国家规定的劳动强度和禁忌劳动范围作业的,或者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保护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人事行政等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女职工、未成年工人身伤害的,应当由用人单位予以赔偿,并按照被侵害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的人数,对用人单位处以每人三千元以下罚款。
修订草案内容
《重庆市职工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第五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未成年工从事超过国家规定的劳动强度和禁忌劳动范围作业的,或者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和经期保护规定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女职工、未成年工人身伤害的,应由用人单位予以赔偿,并按照被侵害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的人数,对用人单位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孕期产期哺乳期有保障
该草案于2010年11月24日一审后,有意见认为,按照《劳动保护监察条例》规定,修订草案第五十五条应当增加对女职工经期的保护。二次审议稿采纳了这一建议,并对修订草案作了相应修改。
昨天下午,重庆晚报记者采访了重庆晚报新闻律师团成员、重庆志同律师事务所法律专家陈昊。陈昊称,孕期、产期、哺乳期和经期“四期”是妇女们避不开的,由于《劳动法》等上位法的规定,以及社会保障机制的健全,目前妇女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权利已经能够得到比较充分的保证,但在女性经期保护方面,至今没有比较完善的法律规定。
陈昊说,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工种是女性经期时不适合做的,比如女司机在经期一直坐在驾驶座上,就对身体有很大的损害,女清洁工在经期长期接触冷水容易引起身体不适等。因此,在修订草案中,对妇女经期的劳动权利予以了保障。如果修订草案能获通过,希望有关部门能在条例基础上尽快出台具体规定,比如经期可以请假等,并界定请经期假的具体条件以及假期长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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