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4-07 10:24:00
张利锋 来源:青海日报《办法》明确,对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实施情况实行责任考核,考核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各州地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建设任务完成情况;中央、省级下达资金分配使用和各地配套资金落实、项目前期手续和基本建设程序履行、保障性住房分配使用管理等情况。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度明显滞后,未能按规定时限完成工作进度的;保障性工程质量安全存在重大隐患的;对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分配和使用管理中,社会反映强烈的问题处置失当的;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力的;未办理用地、规划、招投标、施工许可、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及备案等基本建设手续的。对未完成责任目标的地区,监察机关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启动问责程序。
根据《办法》,考核将采取按月统计核实、日常巡查、重点督察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作者:张利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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