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5-18 06:45:00
来源: 扬子晚报无锡市殡仪馆将鲜花服务承包给私人老板“独家代理”,从中获得分成,而殡仪馆下设的业务科(前身服务班)几位负责人则利用职务之便,收受鲜花老板回扣次数达79次之多,数额达157万余元,时间达6年零7个月,令人非常震惊。5月6日下午,无锡市滨湖区法院作出一审宣判,判决无锡市殡仪馆业务科犯单位受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被告人林平(化名)、严东(化名)、胡辉(化名)等犯单位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期二年执行。目前,殡葬行业被斥为“暴利行业”,而无锡殡仪馆的这起案子,或许就暴露了殡葬暴利中的“冰山一角”。
鲜花 独家代理
无锡殡仪馆真是“生财有道”!
无锡市殡仪馆是市民政局下属全民事业单位,该馆内设业务科、总务科、财务科等部门。业务科的前身为服务班,主要工作职责包括接待丧户、洽谈服务项目、丧葬用品服务、划价、殡礼厅布置安排、化妆整容等。
2009年7月,原服务班与火化班、营业班、驾驶班、司仪班合并成为业务科。严东自1979年从下放的苏北农村回城到无锡市殡仪馆工作以来便一直在服务班工作,直接与尸体打交道,是尸体化妆方面的专家,1987年任副班长,1990年任班长。与老严相比,胡辉虽然年龄上小5岁,但却也是个老殡仪干部了:1975年到无锡市殡仪馆工作,1984年任副班长至今,是尸体防腐方面的专家。2009年成立业务科后,两人的职务也相应变更为业务科科长、副科长。林平则比胡辉小1岁,1972年到无锡市殡仪馆从事接尸工作,1982年任火化班班长,2001年任馆主任助理至今,分管服务班工作。
2003年初,一次偶然的事件让老严、老胡他们认识了一个姓牛的鲜花店老板。说起这个牛老板,可也是个响当当的人物,他在无锡市长期从事鲜花销售、培育、插花艺术培训等业务,在业界颇有名气。当时,牛老板接了一单台湾丧户的丧葬鲜花业务,包括殡礼厅布置、遗体鲜花摆放、花篮花圈制作等,都做得很好,台湾丧户非常满意。此次事件后,牛老板的花店在服务班领导的心目中留下了良好印象。
在2003年2月,经严东、胡辉、林平与牛老板谈判,无锡市殡仪馆与牛老板的花店签订鲜花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由殡仪馆提供场地,负责和丧户洽谈业务,由花店按照殡仪馆洽谈后的标准提供丧户的鲜花及鲜花布置业务,由殡仪馆统一向丧户收取费用,然后殡仪馆和花店按照鲜花业务额25%、75%的比例分成,合同还规定殡仪馆只与牛老板这一家鲜花店合作。花店承租殡仪馆房屋作为鲜花加工点的房租、水电费,以及花店派驻殡仪馆的职工伙食费由花店另外支付给殡仪馆。
垄断 独享暴利
6年卖花回扣高达157万!
由于服务班是全权负责与他人洽谈合作鲜花业务事项的部门。在与牛老板洽谈鲜花业务的过程中,林平、严东、胡辉财迷心窃,为了一己之利,私自与牛老板商定,由牛老板每月另外按无锡市殡仪馆鲜花业务额的10个点(即鲜花业务额的10%)以现金形式向服务班支付回扣。
牛老板一心只想多做丧葬鲜花业务,为了投桃报李,自然是满口应承。双方一拍即合,心照不宣。从林平、严东、胡辉来讲,这样做,可以为服务班的一线工人增加点补贴,他们三人也都可以有些额外的收入。作为牛老板来讲,他深知,尸体从驾接班接至殡仪馆到送至火化班火化期间的三五天时间内,布置灵堂、告别厅、整理遗体这些工作都是由服务班负责的,也只有在这些工作中是需要鲜花的,因此,鲜花业务只有服务班向丧户介绍,和其他部门是没有关系的。支付给服务班回扣也是为了保证能与殡仪馆独家合作,垄断殡仪馆的鲜花服务项目。
这笔黑色交易一经口头达成,牛老板便立即付诸实施。每月25日,牛老板都会在与殡仪馆财务科按合同结算正常费用后,另将当月回扣以现金形式支付给严东。严东收受回扣款后,自己及胡辉平分2个点,将3个点分给林平和服务班其他人员,剩余的5个点由林平分给营业班、司仪班、火化班、驾接班等其他相关班组人员。
就这样,从2003年2月至2009年8月,6年多的时间内,牛老板向殡仪馆服务班(业务科)支付回扣达1576500元,其中严东、胡辉各分得150000余元,林平个人分得37000元。拿到回扣后,严东、胡辉等人也确实会关照下面工人尽量向丧户多推销鲜花,告诉他们这样鲜花的提成也会多的,下面的工人也是按照要求做的,所以殡仪馆的鲜花业务有了大幅度的提高,从一开始的每月几万元,到了后来的每月几十万元。同时,严东、胡辉、林平以及服务班的职工也尽量解决鲜花业务中的问题,为牛老板的鲜花业务顺利开展提供方便,使得牛老板的花店始终是殡仪馆的独家鲜花业务合作单位。
1、大众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未经大众网的书面许可,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大众网的各项资源转载、复制、编辑或发布使用于其他任何场合;不得把其中任何形式的资讯散发给其他方,不可把这些信息在其他的服务器或文档中作镜像复制或保存;不得修改或再使用大众网的任何资源。若有意转载本站信息资料,必需取得大众网书面授权。
2、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大众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大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