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5-18 06:55:00
来源: 广州日报犯罪嫌疑人吴美成昨日受审。
昨日上午,地铁纵火案犯罪嫌疑人吴美成在越秀区法院过堂受审。吴美成被指性格孤僻,沉默寡言,因工作失意,为引起社会关注而携5公斤石油气瓶在地铁5号线实施纵火,造成包括其本人在内的四人轻微伤,地铁公司损失20多万元。吴美成被控放火罪,公诉人建议对其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造成乘客极大恐慌和混乱
吴美成,1972年出生,湖南省平江县人,曾在佛山某家私厂工作。2011年1月25日因本案被逮捕。据了解,吴美成初二时因家境原因被迫辍学,后外出打工,多年来没有存到钱,年近40依然未婚。2009年8月吴美成被工厂开除,此后一直失业。2010年12月他拖欠房东303元房租,房东多次向他催要。今年1月9日晚房东再次催要房租。次日,他在地铁5号线上纵火。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美成自认为在工作中受到不公正待遇,为了引起社会公众的关注,于2011年1月10日下午5时许携带一个五公斤重的小型液化石油气瓶搭乘广州地铁,伺机在地铁内放火。当晚10时许,当地铁行至小北站与广州火车站之间的路段时,被告人吴美成在地铁车厢内乘客众多的情况下,不顾公众安全,打开其随身携带的液化石油气瓶的阀门,用打火机点燃了从瓶内喷出的液化石油气,在车厢内猛烈燃烧起来,致该节车厢着火严重受损,并造成乘客极大恐慌和混乱。
乘客何某某、李某某和蒋某某的头发和衣物被烧,被告人吴美成自己的手部和面部也被烧伤(经法医鉴定:损伤程度属轻微伤)。车厢内的火焰随后被保安人员和群众用灭火器扑灭,吴美成则趁乱逃离现场。被告人吴美成于2011年1月11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当庭播放地铁监控录像
吴美成供述,他是事发当天下午才突然萌发在地铁纵火的念头,于是带着十天前买的石油气瓶,下午5时从滘口站上车。从下午5时到晚上10时间,吴美成坐着地铁来来回回,内心非常矛盾。10时多,他用打火机点燃了石油气瓶。
检方在庭上播放了地铁的监控录像。录像显示,当时吴美成着一件白色夹克,背一个迷彩色的背囊进入地铁,看起来没有异样。事发时,地铁5号钱上人非常多,不但座位上坐满了乘客,过道上也站满了人。吴美成坐在座位上点燃石油气瓶,随后将其扔掉,熊熊的火焰烧起来,9号车厢的乘客迅速疏散到其他车厢。这时候,有乘客及时在地铁座位下找到灭火器,将火扑灭。而整个过程,吴美成就站在一旁观看,没有走动。他形容自己此时被“吓呆了”。火灭后,吴美成随人流走出地铁,他看起来依旧不急不慢,只是在过闸机时,他可能因为惊慌过度,忘记投身上的地铁票,而是直接选择跳过闸机。次日凌晨,天还未亮,吴美成选择打110投案自首。
吴美成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公诉人陈述,有三名被害人陈述,多达11名证人的证言及监控录像等证据足以认定吴美成构成放火罪。本案与普通放火罪的不同之处,在于放火地点是地铁。“每天有成千上万的广州市民选择地铁出行,一旦在地铁放火,容易造成重大的人员伤亡事故,其后果是毁灭性。本案之所以没有发生重大的人员伤亡,是不幸中的万幸。”公诉人说,“为了引起社会公众的关注,而以牺牲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为代价,纵一己之私,而致千万人性命于不顾的行为,该罚,当罚!”
他几乎没有为自己求情
公诉人认为,吴美成的行为严重危害公众的生命健康权,严重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依法应当严惩。吴美成造成地铁公司20多万元的直接损失,在司法实践中已构成国家财产的重大损失。建议按照刑法,放火致人重伤、死亡或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时,吴美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吴美成几乎没有为自己辩护和求情,只嘀咕了一句:“才20多万元就算重大损失了。”
地铁是否需要重启安检
此次地铁纵火案引发了广州市民对地铁是否需要重启安检的讨论。有市民认为,吴美成如此轻易就能将石油气瓶带上地铁,在地铁来回穿梭5个小时也没有被发现,说明地铁的安检措施非常不到位,应该反省。也有市民认为,吴美成事件只是个人的极端行为,很难防范,如果要重启亚运时的安检措施,既费人力,也影响地铁的效率和便捷。还有市民建议,地铁方面应当通过加强抽检、增加站内安保人员,加设视频监控摄像头等措施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地铁火灾如果发生在隧道区间内,既难疏散也难排烟,短时间内就会导致乘客窒息。对于地铁防火,有关专家建议:一是加强安检,阻止易燃品进站;二是排查烟道、排风等设备,尽可能使用阻燃、无机材料,防止燃烧时毒烟扩散;三是加强应急演习,提升地铁员工应急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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