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5-18 07:02:00
高星 来源: 武汉晚报本报讯(记者 高星 通讯员 刘莹 田炼 徐丹丹) “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进入夜总会、酒吧、迪厅、网吧等娱乐场所;未经对方同意禁止接触被害人、证人、控告人、批评人和举报人;禁止接触同案犯及其他可能遭受其侵害、滋扰的人或可能诱发其再次危害社会的人”。昨日,江汉区法院对两名被判缓刑的青年发出“禁止令”,这是《刑法修正案(八)》今年5月1日生效后,我市首次作出此类判决。
15岁的刘某、魏某与他人结伙一晚上抢劫两次,共劫得财物2000多元,并致一人轻微伤。鉴于两人作案时均未满16岁,法官综合考虑其犯罪成因及情节,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二人依法适用缓刑,同时发出如上“禁止令”。
记者了解到,今年2月25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新增了有关对判处管制、缓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的规定,该规定5月1日起实施。
该案例系我市首次作出此类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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