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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首例限制减刑案被告一审被判处死缓

2011-05-20 14:36:00     作者: 刘湛    来源: 中国广播网  

关键词: 钟云春 减刑 吴光恒 被判处死刑 一审宣判 死缓 首例 刑法修正案(八) 故意杀人罪 缓期执行
[提要]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昨天对一起故意杀人案一审宣判:被告人钟云春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对其限制减刑。

  中广网重庆5月20日消息(记者刘湛)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昨天对一起故意杀人案一审宣判:被告人钟云春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对其限制减刑。

  据了解,这是《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以来,重庆首例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被告人限制减刑的案件。

  法院查明,2004年初,年仅18岁的钟云春与25岁的残疾人吴光恒均在南岸区南坪地区营运三轮摩托车业务。同年4月,钟云春认为吴光恒低价抢走其乘客而心怀不满,决意寻机报复。4月11日,钟云春携带一根铁水管骗乘吴光恒驾驶的三轮摩托车至南岸区弹广公路廖家凼社鸡公嘴附近时,拿出铁水管朝吴光恒头部猛击数下致其倒地。钟云春唯恐吴光恒苏醒后认出自己,继而持铁水管连续猛击吴光恒头部,致吴光恒颅脑损伤死亡。后钟云春将吴光恒尸体抛弃于路边荒坡乱石堆处,驾驶吴光恒的三轮摩托车逃离至南岸区大石坝绿巨人加气站公路边弃车离去。2010年8月23日,钟云春在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华侨医院附近一出租房内被公安人员捉获归案。

  法院审理认为,钟云春在处理营运纠纷中采用极端手段,报复杀害患有残疾的被害人,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且其犯罪情节恶劣、后果极其严重,应予严惩。鉴于钟云春刚满18周岁、又系因营运纠纷杀人,且犯罪归案后尚能认罪、悔罪,可对其判处死刑,不立即执行。但钟云春所犯故意杀人罪情节恶劣,手段残忍,主观恶性较深,依照《刑法修正案(八)》“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的规定,依法对其限制减刑。

王晓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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