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 > 国内新闻

质检总局就修订《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征意见

2011-05-23 14:17:00     作者:    来源: 中国新闻网  

关键词: 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名称;召回通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标签;规定程序
[提要] 为加强食品生产企业生产食品的安全监督,消除和减少不安全食品的危害,国家质检总局修订了《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国务院法制办官方网站今日全文公布《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各有关单位或个人可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11年5月31日前反馈国家质检总局。

  中新网5月23日电 为加强食品生产企业生产食品的安全监督,消除和减少不安全食品的危害,国家质检总局修订了《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国务院法制办官方网站今日全文公布《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各有关单位或个人可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11年5月31日前反馈国家质检总局。

  以下是征求意见稿全文: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加强食品生产企业生产食品的安全监督,消除和减少不安全食品的危害,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食品生产企业从事食品召回活动,以及对食品生产企业召回食品实施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不安全食品,是指有证据证明对人体健康已经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的食品,包括:

  (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二)已经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

  (三)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

  (四)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份而在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识,或标识不全、不明确的食品;

  (五)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安全食品。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召回,是指食品生产企业按照规定程序,对由其生产原因造成的某一批次或者类别的不安全食品,通过退货或者修正标识等方式,及时消除或者减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动。

  第五条 食品生产企业对其生产的食品安全负责,切实履行召回义务。

  第六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职权范围内统一组织、协调全国食品召回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地方质量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召回监督工作。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质量监督部门举报食品生产企业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安全档案和相关管理制度,准确记录并保存生产环节中的原辅料采购、生产加工、储运、销售以及产品标识等信息,保存消费者投诉、食源性疾病事故、食品污染事故记录,以及食品危害纠纷信息等档案。

  第九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向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及时报告所有相关的食品安全危害信息,包括消费者投诉、食品安全危害事件等,不得隐瞒或虚报其生产的食品危害人体健康的事实。

  第十条 食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并在3日内向地方质量监督部门提交食品召回计划,并采取必要措施,将须召回食品信息通知有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采取退货等有效措施,召回已经销售的食品。

  第十一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食品召回计划实施召回,并对召回效果负责。

  食品召回计划的内容包括:

  (一)食品名称、数量、批次、销售区域;

  (二)可能存在的危害;

  (三)拟采取的措施、期限及预期效果;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十二条 食品生产企业在食品召回中需要变更食品召回计划的,应当在变更后的3日内报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并提交新的食品召回计划。

魏鹏

editor


 
 
 

大众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大众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未经大众网的书面许可,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大众网的各项资源转载、复制、编辑或发布使用于其他任何场合;不得把其中任何形式的资讯散发给其他方,不可把这些信息在其他的服务器或文档中作镜像复制或保存;不得修改或再使用大众网的任何资源。若有意转载本站信息资料,必需取得大众网书面授权。
2、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大众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大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30日内进行。

 
 
投稿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