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6-21 14:01:00 我要评论
窦红梅 来源: 北京日报今后,个人在外单位年会、庆典等场合获得的礼品,须按20%全额缴纳个人所得税。昨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两部门发布《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以往在业界存在争议的一些个税征收环节被明确。
根据通知要求,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这三种情况将“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那这些礼品“个税”该怎么算?
单位在赠出礼品时,如果“礼品是自产的产品或服务”,须按该产品或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如果单位是外购商品或服务来送礼,则按该商品或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对于什么情况可免税,以前业内对此曾有过争议,比如在商场购物后获赠的返券等,该不该缴个税?”部分税务专家认为,个人购买打折的商品或服务,获赠奖券和礼品等上述情况,都算“偶然所得”,按税法应收20%个税,但在现实生活中很难操作。因此,个人因购买商品或服务而获得的礼品、赠品等3种情况,如充话费送手机等可以免缴个人所得税。
“以前也有类似的规定,但除非单位认真实行代扣代缴,否则个税收缴将很难操作。”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顾海兵告诉记者,政策如何执行还有待进一步细化。
三种情况可免个税
企业在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以下3种情况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二)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的赠品;
(三)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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