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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台旅游管理办法出台 非法滞留再出境将受限

2011-06-22 06:39:00     作者: 吴亭    来源: 北京晨报  我要评论

关键词: 非法滞留 赴台旅游 旅游管理 旅游行政 大陆居民赴 出境 大陆游客 组团社 国家旅游局 房产证
[提要] 国家旅游局公布关于修改《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的决定,增加了个人旅游的相关条目,并增加一条办法为对在台湾地区非法滞留情节严重者,六个月至三年以内不批准其再次出境。

  晨报讯(记者 吴亭)随着6月28日台湾自由行正式开放,昨天,国家旅游局公布关于修改《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的决定,增加了个人旅游的相关条目,并增加一条办法为对在台湾地区非法滞留情节严重者,六个月至三年以内不批准其再次出境。

  新办法指出,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可采取团队旅游或个人旅游两种形式,大陆居民赴台个人旅游可自行前往台湾地区,在台湾期间可自行活动。赴台旅游的大陆居民应按期返回,不得非法滞留。当发生旅游团成员非法滞留时,组团社须及时向公安机关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做好有关滞留者的遣返和审查工作。

  国家旅游局长邵琪伟表示,符合条件的大陆游客有两种,一种是20岁以上的成年人,需提供财力证明,而18岁以上的在读大学生,不必提供财力证明。财力证明可以是房产证、20万元新台币(约合4.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存款证明、55万元新台币以上的年薪证明三种中的一种。另外,大陆游客还需提供一名在大陆的亲属作为紧急联络人。

  (北京晨报)

王晓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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