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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安局:重案犯9月30日前自首可减刑

2011-06-22 06:43:00     作者: 郭晓乐    来源: 京华时报  我要评论

关键词: 减刑 免除处罚 投案自首 减轻处罚 北京市公安局 人民检察院 拐卖妇女 严重暴力犯罪 犯罪情节 作伪证
[提要] 北京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高级人民法院已联合发文,向负案在逃人员发出最后通牒,呼吁其在9月30日前到相关部门自首。期限内自首者,将视为主动投案,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者,可依法免除处罚。

  本报讯(记者郭晓乐)昨天下午,记者从市公安局获悉,北京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高级人民法院已联合发文,向负案在逃人员发出最后通牒,呼吁其在9月30日前到相关部门自首。期限内自首者,将视为主动投案,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者,可依法免除处罚。该通告将于近日在社区、工地、商市场等公共场所广泛张贴,方便群众周知。

  通告中称,限令有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爆炸,贩毒,盗窃,诈骗,非法制造、运输、买卖枪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拐卖妇女,拐卖、拐骗儿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侵犯知识产权和其他严重暴力犯罪、严重经济犯罪等各类犯罪在逃人员,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1年9月30日,到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有关单位、组织投案自首。

  同时,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在逃人员送去投案的;委托他人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函、电话投案,本人随后到案的,只要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视为自首。

  在限期内投案自首的,依法予以从轻、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依法免除处罚。包庇、窝藏犯罪在逃人员的,能够主动检举、揭发并提供线索协助司法机关抓获犯罪在逃人员,其所犯的包庇罪、窝藏罪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包庇、窝藏犯罪在逃人员拒不交代的,经查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打击、报复检举人、证人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依法予以严惩。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犯罪在逃人员线索,动员、规劝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对积极提供线索,协助查破案件有功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此次通牒的发布,是公安部启动的为期1年的“清网行动”的内容之一。该行动从今年6月持续到明年6月,目的是对刑事案件在逃嫌疑人严加追捕,将网上在逃人员总数减少一半。据市公安局刑侦总队相关负责人介绍,截至目前,北京警方管辖权限内,有近4000名在逃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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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民举报违法犯罪行为的方式:

  1.拨打当地110报警电话举报。

  2.网络举报:bjqwxdjb@bjgaj.gov.cn

王晓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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