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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出现首例醉驾免刑案 律师指执法弹性过大

2011-06-22 19:22:00     作者:    来源: 北京晚报  我要评论

关键词: 克拉玛依区;酒驾;拘役;刑事处罚;执法环境;判决;刑法
[提要] 新疆克拉玛依“醉驾第一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却被当地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成为最“幸运”的醉驾者。然而,在那么多同样没闯下什么“祸”却被判处实刑的醉驾者面前,以超过醉驾标准这一硬性指标的王某何以成为最“幸运”?这一“定罪免刑”判决,继张军“情节轻微不入罪”的讲话后,再次引发社会争论。有律师认为,缺少统一的量刑标准是症结所在,因此有关部门应尽快出台相关指导性意见。

  新疆克拉玛依“醉驾第一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却被当地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成为最“幸运”的醉驾者。然而,在那么多同样没闯下什么“祸”却被判处实刑的醉驾者面前,以超过醉驾标准这一硬性指标的王某何以成为最“幸运”?这一“定罪免刑”判决,继张军“情节轻微不入罪”的讲话后,再次引发社会争论。有律师认为,缺少统一的量刑标准是症结所在,因此有关部门应尽快出台相关指导性意见。

  案件·回放

  被判免刑成最“幸运”醉驾

  5月4日23时45分,在新疆克拉玛依市胜利路与昆仑路路口,该市市民王某酒后驾驶皮卡车,被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区大队执勤民警拦停,并带至医院抽血化验。经司法鉴定,王某血液酒精含量为83.06mg/100ml。

  王某供述,当天,他和妻子吵了架,心情郁闷,独自喝了一杯白酒后,开着单位的车出去散心,刚到路口就被交警拦住了。

  6月3日,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法院对该案公开宣判:王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判处拘役,并处罚金。但考虑到其酒后驾车是在夜深人静、道路上行人较少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且被告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法庭认定此案“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刑法》第133条、第37条规定,判处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

  案件·辩论

  反对者 执法弹性过大

  “醉驾被免刑责?下次我也在夜深人静时酒驾,可不可以?”有网友质疑。

  量刑空间模糊,执法弹性过大,难免让人觉得朝令夕改、无所适从。网友“新天”说:“开了口子,就有了‘操作空间’。”有网友担心,在当前的执法环境下,若不能一刀切地以酒精含量作为追究刑责的标准,就等于没有明确的执法标准。

  支持者 宽严相济合理

  不少网友认为,“法律本来就应该宽严相济。宽的地方体现为:首犯醉驾且没造成严重后果者,可免予刑罚。严则于下次如若再犯,不分情节轻重,一律判刑为好。这样既能产生较强的震慑力,也能更好地体现法律的立法根本性。”

  案件·分析

  何以认定“情节轻微”?

  今年5月1日起,含有“醉驾入刑”条款的《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后,全国各地掀起查处醉酒驾车的高潮。 在众多被判处实刑的醉驾者之前和之后,王某何以成为最“幸运”的那一个?网上已出现了“是否公平”的质疑。

  《刑法》第37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在醉驾问题上,什么情节才能符合“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这一免刑前提条件?通过比对已得到判罚的醉驾案,记者发现了一些问题:

  王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3.06mg/100ml,超出80mg/100ml的醉驾标准不多;被查处时间是23时45分。法院认为,这是“夜深人静、道路上行人较少之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归案后王某认罪态度较好;最重要的一点是,王某的醉驾行为没酿成交通事故。

  只要具备这样的条件是否就属于“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了?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北京醉驾刑满释放第一人、29岁男子刘某,被丰台区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1个月,罚金1000元。这是截至目前北京法院对醉驾行为量刑最轻的一起案件。

  5月14日零时许,刘某酒后驾驶比亚迪小轿车被交警查获。经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5.7mg/100ml。刘某供述,他平时从不酒后开车,近期妻子患病,加上家有琐事,他比较心烦。5月13日晚上,他和几个朋友一起吃饭,几人喝了3瓶啤酒。

  无论从发案时间、造成的后果,还是认罪态度来看,北京的刘某与克拉玛依的王某在情节上都相差无几。

  然而,一个被判处一个月拘役,一个却被免予刑事处罚。

魏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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