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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精神病强制收治乱象丛生 法律缺位亟待规范

2011-06-27 09:12:00     作者:    来源: 《羊城晚报》  我要评论

关键词: 草案 强制收治 精神病患者 法律缺位 被精神病
[提要] 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09年统计显示,我国有各类精神病人一亿以上。有研究数据表明,重性精神病患人数也已超过1600万。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研究,精神病发病率已占我国所有疾病发病率总数的20%,而全世界的平均水平为10%。

  《精神卫生法》立法26年首度征民意,“被精神病”收治乱局亟待规范

  对律师黄雪涛来说,“2011年6月10日”是一个特别的日子。

  那一天,她代理的当事人徐武出院了。

  那一天,她在武汉大学做了一场长达3小时的演讲,题目叫《拒绝被精神科医生统治》,而副标题为“法治是我们人身安全唯一出路”。

  而最重要的是,那一天,《精神卫生法(草案)》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并开始征求意见。

  一部难产了26年的法律,终于以“草案”的姿态,亮出了“不得强制进行精神病检查”的核心价值观。

  已经等了太久。

  这些年,面对精神病强制收治领域的乱象———“该收治的不收治,不该收治的被收治”,从法学界、医学界到普通民众已经饱尝了法律缺位的痛。

  草案发布,欢呼一片。人们似乎看到了重整精神病检查收治秩序的曙光。

  然而,矛盾依然存在。一边是“普通公民被精神病”的深渊,另一边又是“武疯子危害公众安全”的悬崖,这一部《精神卫生法(草案)》能平衡好吗?

  来自亲人的伤害,无处可逃?

  如果监护人就是侵权人,患者将无处可逃。这实际上肯定了以前的一些错误的规则

  这两天,黄雪涛正在接触一个新案子,“和广州何锦荣案如出一辙,还好他比何锦荣幸运。”

  今年45岁的陈国明(化名)是福建长乐人,与妻子一起经营一家珠宝店。2011年2月10日晚,正在睡觉的他,被妻子及其娘家人用透明胶带捆绑,送到了南平市延平区精神病院。根据该精神病院的记录,当时家属称陈国明“反复疑人害,冲动,伤人,毁物,失眠两年”。

  幸运的陈国明,遇到了一个比较清醒的值班医生。医生判断他不像精神病人,未对他使用精神病药物。

  然而,“谁送来谁领走”这个困扰无数“精神病人”的现有规则,让陈国明依然无法“飞越疯人院”。直到陈国明的姐姐多方打听找上门来,可姐姐也无法带走他,只能报警求助。在警方的介入下,陈国明被送往福州精神病院做精神鉴定。

  整整住院56天后,陈国明带着“患者目前无精神病性症状”的诊断出院了。

  而在精神病院之外等待他的,是离婚传票和“一贫如洗”的家。据陈国明透露,珠宝店被关门了,价值400多万元的珠宝不知所踪,股票账户上的80万元全部被人套现,家中的保险柜空空如也。

  如今,陈国明孤身一人住在家徒四壁的房子里。每每回想,他都在后怕,“如果,姐姐没打听到我被送进了精神病院;如果,最后精神鉴定不能确定我有没有精神病,我是不是一辈子都出不来了?”

  黄雪涛在微博里留下这样一句感慨:终于见到,出院的不是精神病人!

  《草案》的新规定,能不能解除陈国明等人的隐忧呢?黄雪涛说,按新规定,“受害人最长会被住院观察三天,医生诊断无病,则放人,无须像陈国明一样长达56天”。但是,“遭遇家人绑架送院的情节,不仅不能避免,可能会更多发。”

  一直致力于精神病强制收治研究的公益组织深圳衡平机构,在《草案》公布的第一天,作出的第一条评论就是“监护人权责过大”。

  来自亲人的“伤害”,似乎依然无处可逃。

  《草案》第26条规定,“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或者将要发生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其监护人、近亲属应当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黄雪涛说,这种安排,很有可能引爆近亲属之间的滥用个案。

  而更关键的是,《草案》提出住院期间“病人”权利由“监护人”代为决定。“如果监护人就是侵权人,患者将无处可逃。这实际上肯定了以前的一些错误的规则。”

  因上访“被精神病”,地雷还在?

  “扰乱公共秩序”这个标准太模糊,自由裁量权太大,可能存在滥用可能

  就在徐武案引发各方高度关注的时候,深圳的一单案件的判决意味深长。

  2011年5月10日,深圳福田区法院以一纸判决书为深圳市“被精神病”护士郭俊梅赢回了正常人的身份。

  2009年12月,因不满奖金分配方案,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高压氧科护士郭俊梅到深圳市信访办投诉。一周后,医院人事科长打电话叫郭俊梅到办公室谈话,但实际却安排了康宁医院司法鉴定科医师高北陵,假扮“上级工会领导”代表组织谈话,郭俊梅以为上访得到了上级领导的关注,就把心里的想法毫无保留地告诉了高北陵。

  后面的剧情开始走样:2010年1月13日下午,副院长陈斌来到该科室宣布,郭俊梅在她父母陪同下到康宁医院做了检查,被诊断为偏执性精神障碍,医院决定让她到康宁医院住院治疗,康复回来后将调到院图书馆上班。

  还好,郭俊梅没有被关进“疯人院”,她打起了名誉权官司。

  福田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郭俊梅在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工作期间并无任何工作失误,亦未出现因精神问题做出不当行为,医院因其与院领导发生争执就认为其存在精神问题,在未征得其父母及其近亲属同意情况下,聘请康宁医院精神病专家为其诊治,其行为本身存在不当之处,是造成郭俊梅名誉受损的主要原因。

  另外,医师高北陵仅根据与郭俊梅的一次谈话,就初步诊断她患偏执性精神障碍;医院凭此初步诊断,就为郭俊梅调整工作,行为过于草率。而院方向媒体讲述郭俊梅患偏执性精神病,高北陵亦违反保密义务向媒体披露郭俊梅的情感隐私和患病情况,这种行为必然导致郭俊梅的社会评价降低,侵害其名誉权。

  郭俊梅还算幸运,更多的人直接就被迫“非自愿住院治疗”。

  因状告乡政府,河南漯河农民徐林东在家属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大刘乡政府送进精神病院。其家人找到精神病医院,提出让徐林东出院,但遭到该院当场拒绝:“你家属没这个权力把他接走。他是通过乡政府送过来的,只有乡政府才有这个权力”。最终,徐林东被关在精神病院6年半,直到2010年4月底才重获自由。

  也就是在2010年,湖北男子彭宝泉因拍摄上访过程,被有关部门强行送至精神病院;浙江省松阳县农民李体法拦截省环保厅厅长告乡政府的状,也被强制送进了精神病院。

  法律界一直坚持,公权力的一再滥用,就是“被精神病”屡禁不止的主要原因。

  深圳衡平机构负责人在草案发布的当天,就明确指出:草案规定没有堵上这个漏洞,反而给公权力滥用提供了捷径。

  读一读草案第27条规定的“强制收治条件”:“只有精神障碍患者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且有伤害自身、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扰乱公共秩序危险的,才能对患者实施非自愿住院医疗。”

  黄雪涛就认为,“扰乱公共秩序”这个标准太模糊,自由裁量权太大,可能存在滥用可能。目前很多明显属于滥用精神病医学的个案,如街头拍照的彭宝泉,可能都会被指扰乱公共秩序。越级上访、投诉检举不实、网络言论,都可能会被指扰乱公共秩序。“如果精神卫生法为此开设收治大门,后果将不堪设想。”

见习编辑刘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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