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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死缓"判决再遭疑 李昌奎案引连锁反应

2011-07-22 13:42:00     作者: 史广林    来源: 中国新闻网  我要评论

关键词: 高院;法官自由裁量权;李昌奎案;再审程序;故意杀人罪;自首;二审
[提要] 男子残杀女友27刀,一审被判死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死缓。在“李昌奎案”余音未了之际,云南省高院再次陷入舆论漩涡。

  中新社昆明7月21日电 (记者 史广林) 男子残杀女友27刀,一审被判死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死缓。在“李昌奎案”余音未了之际,云南省高院再次陷入舆论漩涡。

  2009年5月16日,云南巧家县村民李昌奎奸杀19岁少女后摔死其3岁的弟弟,于2010年被一审判处死刑。2011年3月4日云南省高院终审判处李昌奎死缓。该案经媒体报道后引起舆论强烈关注,众多民众认为李昌奎罪大恶极,当判死刑。7月16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向李昌奎案件被害人家属送达了作出的再审决定书,对该案决定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目前该案正式开始进入了再审程序。

  然而“李昌奎案”进入再审之际,又一起陈年案件浮出。

  2008年6月18日19时许,30岁的云南昭通籍男子赛锐,与21岁的女友吴倩在昭阳一咖啡厅内因感情问题发生争执。赛锐拿出事先准备好的一把刀刺杀吴倩27刀,致使吴倩失血性休克死亡。作案后,赛锐逃离现场。

  案发后,昭通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赛锐涉嫌故意杀人罪。2009年5月,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赛锐死刑。随后,被告人赛锐提起上诉。2010年5月24日,云南省高院通过昭通中院向受害人亲属转交了二审判决书。这份编号为(2009)云高刑终字第968号的二审判决书提到:上诉人赛锐犯故意杀人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极其恶劣,后果特别严重,本应严惩。鉴于赛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此外,云南省高院还认为,本案系情感纠纷、矛盾激化而引发,对赛锐可酌情从轻处罚。赛锐属应判处死刑,但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云南省高院认定原判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量刑偏重,撤销原判量刑部分,判处赛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在受害人家属将案件情况发到网络上之后,今年7月份引起网民关注。众多网民将该案与“李昌奎案”联系起来,质疑云南省高院判决的背后是否有猫腻?甚至有网民公开呼吁:“千夫所指,不死不足以平民愤!”

  全国律师协会刑委会委员、凌云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李春光表示,很多民众在两起案件上有理性思考,但不排除有一些处于集体无意识状态,人云亦云。

  李春光说,与“李昌奎案”比较,赛锐危害后果、行为手段、主观恶性相对低一点。自首本身是一个法定的量刑情节,如果确实存在自首,且有金钱赔偿,属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范畴之内,所以云南省高院的判决符合法定程序。

  “赛锐案”受到关注后,受害者家属来到昆明,希望法院再审,改判为死刑。对于该案是否会再次启动重审程序,云南省高院官员21日回应记者时表示暂不接受媒体采访。

魏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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