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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居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继承

2011-07-28 10:58:00     作者: 徐博    来源: 新华网  我要评论

关键词: 个人账户;基础养老金;资金余额;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老有所养;缴费
[提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农村社会保险司司长游钧27日在中国政府网接受访谈时说,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去世后,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余额外,可依法继承。

  新华网北京7月27日电(记者徐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农村社会保险司司长游钧27日在中国政府网接受访谈时说,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去世后,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余额外,可依法继承。

  游钧说,城镇居民养老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目前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地方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长期缴费的参保城镇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

  他说,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游钧说,符合领取条件的老年居民领取养老金待遇,可由本人或其直系亲属代为提出申请,按规定填写相关表格。经办机构每年对待遇的领取条件和标准进行核定。经过核定后,由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代发养老保险金。

魏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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