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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婚姻法新解“女方净身出户”担忧是误读

2011-08-24 20:26:00     作者:    来源: 北京晚报  我要评论

关键词: 婚姻法;离婚成本;合同相对性;女方父母;净身;按份共有;共同共有;律师协会
[提要]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颁布后,关于房产的规定尤其令人关注,不少女性表达了“离婚时男方拥有房产会让女方净身出户”的担忧,房产证加名一时间也成了社会热点现象。

  专家详解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女方净身出户担忧是误读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颁布后,关于房产的规定尤其令人关注,不少女性表达了“离婚时男方拥有房产会让女方净身出户”的担忧,房产证加名一时间也成了社会热点现象。记者就此采访了全国律师协会民委婚姻家庭法论坛副主任王芳律师。王芳律师表示,人们认为新司法解释对女性不公平,其中一个原因在于对新法存在误读。

  实际上,解释(三)明确了婚前按揭购买房屋,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规定离婚时产权登记一方要向对方补偿房屋婚后增值,这反而让未获得产权一方得到的补偿大幅提升。此外,对于争议最大的婚后购房父母出资问题,其实该条款的适用面有限,如果父母只是部分出资,并不属于解释(三)规定的不动产可归子女一方的情形,仍应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关于婚前贷款房屋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律师分析

  婚后共同还贷无需举证

  很多媒体报道解释(三)关于婚前贷款房屋的规定时,简单概括为“婚前贷款买房离婚归个人”,让人误以为哪一方首付,房子就是哪一方个人的,最后离婚了,即使女性在婚后与男方共同还贷,也无法获得房产和相应的补偿。

  首先,王芳律师特别提示,本条是特指婚前一方个人出资购买的房产,它是不包括情侣双方为了结婚共同出资但以一人名义购房的情况。如果婚前双方都有出资,还应视为共同购房,如日后面临离婚分割财产,应按照共同财产予以处理。

  王芳表示,解释(三)规定,婚前贷款房离婚时双方是可以协议处理房产归属的,这实际上还是认定了房产可以视为共同财产。对于双方不能协议处理的,法院才可以判给房产登记一方,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补偿婚后共同还贷的款项及其相对应的增值部分。

  之所以房子可以判给产权登记一方,是因为婚前一方个人出资贷款购房,在双方结婚时,其实全部房款已经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向房地产公司支付。配偶与其结婚后,共同向银行偿还的其实不是房款,而是婚前购房一方向银行的个人债务而已。

  王芳认为,解释(三)的一大亮点是,首次明确了离婚案中,按揭房屋产权登记一方除了要返还婚后还贷本金的一半给配偶,还应对房屋婚后增值部分作公平补偿。

  在此前,由于法律没有规定可以对房屋婚后增值进行分割,所以法院一般只判决返还婚后还贷本金的一半,导致补偿数额非常低。比如一套价值100万的房屋,男方婚前首付20万,婚后共同还贷80万,离婚时房屋已经升值到300万,但女方在离婚时无法主张增值部分补偿,只能将婚后共同还贷的80万作为共有财产分割,女方分得40万。

  而现在婚姻法解释(三)明确规定,除了婚后共同还贷80万,离婚时女方可分得40万元外,对于婚后房屋的增值部分女方也可以得到相应的补偿。但本次婚姻法解释(三)没有明确婚后增值部分的具体计算方法,这有待于最高院进一步出台对本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予以解决。不过,解释(三)明确规定离婚时要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进行补偿,因此这种补偿是有倾向性的。

  所以,对于婚后参与还贷的一方来说,婚后还贷数额越大,离婚时获得的补偿数额也相应增大,而房产登记一方并不像人们所说的“离婚成本低了”,反而是大幅攀升了。

  此外,很多人搞不清楚,要想证明婚后共同还贷,是不是要和配偶算清婚后还贷的明细账?王芳律师表示,对于婚后还贷,如果没有证据证明一方是用个人财产还贷,法律优先推定夫妻双方共同还贷,因为婚后无论哪一方的收入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便支付首付款的一方用自己的工资收入支付房贷,也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所以婚后共同还贷无需举证,更不必“明算账”。

马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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