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9-28 13:27:00 我要评论
杨琴 来源: 四川在线成都市首部保护女性权益法规《成都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昨日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该《条例》对妇女健康保障权益、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等作了详细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保护,降低工资标准或减少劳动报酬。
新规:经期可以请短假
在该《条例》的制订过程中,女性经期有望放假的内容曾引起广泛关注。在“发展保障权利”一章中:用人单位与女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应当包含对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保护的特殊劳动保护条款,并约定女职工的岗位、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和卫生等内容。
该《条例》起草组负责人、成都大学法学系教授张居盛曾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月经期、妊娠期、哺乳期、更年期“四期”是妇女们避不开的,由于《劳动法》等上位法的规定,以及社会保障机制的健全,目前妇女在妊娠期、哺乳期的劳动权利已能够得到比较充分的保证。但对于妇女经期的保护,跟工种有很大关系,因此在条例草案中,准备以请假的形式对妇女经期的劳动权利予以保障,“即规定妇女在经期可以根据身体状况请短假。”
专家:妇女痛经该休息
针对这一内容,昨日,全国政协委员、成都中医药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张庆文表示,这一规定与过去相比,“更人性化,是对妇女权益保障的一大进步”。
“妇女出现痛经等问题时,的确应该请假休息。比如我经常遇到这种病人,也建议她们进行休息。”张庆文说,有的妇女在经期及其前后,容易出现小腹或腰部疼痛,严重者甚至出现恶心呕吐、冷汗淋漓等情况。
“但并不是所有人、每一次经期,生理上都会出现需要特别休息的情况。”张庆文表示,这一规定如何执行显得尤为重要,“以前来说,有的公司允许请假不影响工资等,有的公司则通过扣工资、调班等来进行。”
对此,省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副所长胡光伟也认为,这一规定可以写入,但一定要具有可操作性。
法规点击
1 政府应设家庭暴力庇护场所
《条例》规定,市和区(市)县政府应根据实际设立或指定家庭暴力庇护场所,为遭受家庭暴力要求庇护的妇女提供临时住处。
2 保护妇女隐私禁止性骚扰
《条例》还明确了禁止以语言、文字、图片、声像、电子信息或者肢体行为等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处理、报道妇女的事务时,对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禁止未经同意擅自泄露妇女的隐私。
3 孕期、哺乳期妇女应给予照顾
对从事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畸胎的特殊岗位作业的女职工,《条例》规定,在怀孕前女职工可与单位协商调换到对怀孕无影响的岗位;怀孕或哺乳期不适应原工作岗位的,可与用人单位协商调整工作岗位或改善相应的工作条件,用人单位应给予照顾。孕期女职工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妊娠合并症、妊娠并发症等可能影响其健康和胎儿正常发育的,本人可提出休假申请,用人单位核实后,应当予以批准。
天府早报记者杨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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