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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者明年起可要求所在工会参与争议协商

2011-12-06 12:42:00     作者: 赵鹏    来源: 京华时报  我要评论

关键词: 规定;劳动者;工会负责人;双方当事人;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建筑施工企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开课
[提要] 人社部昨天公布了《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劳动者可以要求所在企业工会参与或者协助其与企业进行协商。

  本报讯(记者赵鹏)人社部昨天公布了《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劳动者可以要求所在企业工会参与或者协助其与企业进行协商。大中型企业应当依法设立调解委员会,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

  《规定》要求,大中型企业应当依法设立调解委员会,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有分公司、分店、分厂的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在分支机构设立调解委员会。

  在时间方面,《规定》要求调解委员会接到调解申请后,对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且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受理。对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或者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应当做好记录,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一方当事人提出协商要求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积极做出口头或者书面回应。5日内不做出回应的,视为不愿协商。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结束。但是,双方当事人同意延期的可以延长。

  协商达成一致,应当签订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根据《规定》,企业未按照本《规定》成立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或者群体性事件频发、影响劳动关系和谐、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通报;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理。

  解读

  提升企业自主解决能力

  人社部方面昨天表示,针对企业内部劳资双方沟通机制普遍缺失、劳动者的利益诉求表达渠道不畅、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作用弱化等比较突出的问题,有关部门为推动企业建立健全调解组织,建立企业内部劳动争议协商解决机制,提升企业自主解决争议的能力,专门制定了该《规定》。

  《规定》的主要特点是着力解决争议处理中最为薄弱的协商问题,对劳动关系双方协商的原则、方式、参加人、时限及和解协议效力等作出明确规定。同时,《规定》要求加强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建设。

  北京落点

  来京建企工会负责人需考调解证

  据新华社电记者5日从北京市总工会获悉,外地来京建筑施工企业的工会负责人需要考取劳动争议调解员资格证书。

  据悉,首期考试培训班已经开课,来自四川、浙江等地建筑施工企业的500余名工会负责人参加了学习。

  北京市总工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希望基层的工会负责人能够成为劳动争议事件的第一知情人、第一报告人和第一督促解决人。

马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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