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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宇承认碰撞受伤老太 保密条款致事件发酵演化

2012-01-17 14:36:00     作者: 陈方    来源: 京华时报  我要评论

关键词: 髋关节置换术;演化过程;彭宇案;保密条款;真相;被告;原告
[提要] 南京市委常委、市政法委书记刘志伟近日接受专访时称,舆论和公众认知的“彭宇案”,并非事实真相。彭宇最近也表示,在2006年11月发生的意外中,徐寿兰确实与其发生了碰撞,事后经法院调解,他对结果表示满意。

彭宇资料图

  南京政法委书记披露彭宇案真相

  彭宇承认与受伤老太发生碰撞

  广东佛山2岁女童遭汽车碾轧而路人漠视的“小悦悦事件”,使舆论再次将矛头指向4年前已和解结案的南京“彭宇案”。

  南京市委常委、市政法委书记刘志伟近日接受专访时称,舆论和公众认知的“彭宇案”,并非事实真相。刘志伟称,彭宇最近表示确与徐寿兰碰撞。由于多重因素被误读和放大的这起普通民事案件,不应成为社会“道德滑坡”的“标志性事件”。

  ■官方澄清

  彭宇确实与老太相撞

  刘志伟综合当事人陈述和法庭调查,介绍了彭宇案基本事实。2006年11月20日9时30分左右,64岁的退休职工徐寿兰在南京水西门广场公交站等车时,有两辆83路公交车同时进站。徐寿兰急忙跑向后面一辆公交车。当她经过前一辆公交车后门时,彭宇正从这辆车的后门第一个下车,双方不经意间相撞。彭宇先向车尾看了一下,再回头时发现摔倒在地的徐寿兰,随即将她扶起,并与赶到的徐家人一起将她送医治疗,其间代付了200元医药费。

  经诊断,徐寿兰摔伤致左股骨颈骨折,需住院施行髋关节置换术,费用需数万元。双方因赔偿问题发生纠纷,先后报警。2007年1月12日,徐寿兰将彭宇诉至南京市鼓楼区法院,指认他将自己撞伤,并索赔包括医疗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3.6万元。

  重要笔录丢失成转折点

  2007年4月26日,鼓楼区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此案,彭宇的妻子在代他出庭答辩时,没有说彭宇是做好事,只提出:“原告受伤非被告所导致的,不应该承担责任。”

  6月13日第二次开庭,彭宇表示:“我下车的时候是与人撞了,但不是与原告相撞。”当被问及把原告扶起来出于什么目的时,他回答:“为了做点好事。”在得知原告申请调取的事发当日城中派出所接处警的询问笔录已丢失时,他对由当时处置此事警官补做的笔录提出异议,并表示要向有关部门和媒体反映这一情况。

  7月4日,彭宇主动打电话给一位网站论坛版主,表示自己因做好事被诬告,将一个老太扶起后反被起诉,希望媒体关注此事。该版主立即用短信将这一情况通报给南京十多家媒体和网站记者。彭宇于当日向法院提出准许记者采访庭审的申请。

  7月6日第三次开庭时,派出所提交了由徐寿兰儿子在其母住院接受警官询问时,用手机自行拍摄的这份原始笔录照片,以及据此誊写的材料,其中主要内容是彭宇陈述二人相撞时的情况。虽然该照片显示的内容已经当时做笔录的警官确认,但由于其来自原告的儿子,因而受到彭宇及旁听庭审的媒体记者质疑。

  9月3日,鼓楼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原、被告相撞事实,其主要理由:一是城中派出所提交的原、被告相撞证据(接警时对双方的询问笔录、警官证词等),能够相互印证并形成证据链;二是由被告申请的证人,并没有看到原告摔倒的过程,只看到被告扶起了原告,也就不能排除此前原、被告相撞的可能性;三是被告本人在接受警方询问和第一次庭审时,并没有表示自己是见义勇为,也没有否认相撞的事实,只不过不是“撞人”而是“被撞”,因而对其自称是见义勇为的主张不予采信。

  一审判决同时认为,虽然原告系与被告相撞后受伤,但由于原告无法预见将与被告相撞,被告在下车过程中因为视野受到限制,也无法准确判断车后门左右的情况,因而在本次事故中,原、被告双方均不具有过错。依据民法通则按公平责任分担损失的原则,判决被告彭宇承担40%的民事责任,给付原告徐寿兰4.5万元。

  新证据浮现双方和解

  因双方当事人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南京市中院于当年10月初进行调查,并在南京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查找到事发当日双方分别报警时的两份接处警登记表,均记录了两人相撞的情况,这些新证据为澄清事实提供了重要佐证。

  在南京中院二审即将开庭之际,彭宇与徐寿兰达成庭前和解协议,其主要内容是:彭宇一次性补偿徐寿兰1万元;双方均不得在媒体(电视、电台、报纸、刊物、网络等)上就本案披露相关信息和发表相关言论;双方撤诉后不再执行鼓楼区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

  彭宇最近也表示,在2006年11月发生的意外中,徐寿兰确实与其发生了碰撞,事后经法院调解,他对结果表示满意。

魏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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