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 > 国内新闻

康菲溢油索赔第一案:去年底立案后至今仍无进展

2012-02-14 07:01:00     作者:    来源: 中国经济周刊  我要评论

关键词: 康菲;康菲石油;溢油事故;农业部;养殖户;立案;中国经济周刊
[提要] 2012年1月25日,农历大年初三,河北乐亭养殖户段金宗正在度过一个冷清而沉重的春节。因为在2011年,康菲溢油事故造成的水体污染使他数年的辛苦付诸东流,养殖场损失过百万。之后的半年里,他忙于清理、取证、上告、诉讼……却一无所获。

  2011年12月20日,渔民代表王爱文、荀绍斌、张维华和段金宗到天津海事法院听取是否立案的结果。

  2012年1月25日,农历大年初三,河北乐亭养殖户段金宗正在度过一个冷清而沉重的春节。因为在2011年,康菲溢油事故造成的水体污染使他数年的辛苦付诸东流,养殖场损失过百万。之后的半年里,他忙于清理、取证、上告、诉讼……却一无所获。

  但就在这一天,他在电视上看到了一则消息农业部、美国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下称“康菲”)、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下称“中海油”)同时宣布,康菲将出资10亿元,用于解决河北、辽宁部分区县养殖生物和渤海天然渔业资源损害赔偿和补偿问题。

  “几乎倾家荡产”的段金宗简直不敢相信自己的耳朵,难道所有的等待和艰难都走到了尽头?但他很快“冷静了下来”,他想起这半年间所经历的委屈和波折,“我觉得10亿赔偿金是一个渺茫的事。”段金宗对《中国经济周刊》说,“我要通过法律手段讨个公道,康菲造成多少损失,就赔我们多少。”

  “我们不同意行政调解”

  段金宗的悲观并非毫无理由。

  虽然,康菲仿照国外的做法建立了生态赔偿基金,但赔偿基金的管理却与国际管理规则完全不同:国外的赔偿基金大多由独立的第三方主导,政府部门只有监督职能,而康菲的这笔赔偿基金却为政府部门主导。

  简言之,这笔“来之不易”的赔偿款源于农业部的“行政调解”,而非段金宗所期望的“法庭判决”。

  农业部官网显示,2012年1月25日,农业部新闻办公室发布《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渔业索赔行政调解达成一致》一文,称“经过行政调解,农业部、中海油、康菲以及有关省人民政府就解决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渔业损失赔偿和补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顾名思义,行政调解就是行政机关主持的调解,行政机关在此过程中扮演的是中间人的角色,而不是当事人的角色。”北京资略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公益诉讼网主编李刚向《中国经济周刊》解释说。

  据李刚介绍,行政调解是国家行政机关处理民事纠纷的一种常用方法,在性质上,行政调解属于诉讼外调解,所达成的协议均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力。“简而言之,就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办法和解。”

  “我们不同意行政调解!”段金宗态度坚决,他认为,接受行政调解意味着妥协。“不只是赔钱的问题,我们还要公道。”段金宗认为,认错态度不够诚恳的康菲必须出庭,接受法庭的审理和宣判,做出认错表态,并予以合理赔偿。

  “如果是行政调解,康菲甚至都不用出庭。”段金宗对此“很想不通”,“怎么能和解呢?农业部不是我们这边儿的吗?怎么是中间人呢?”

  “其实,从现实情况看来,采取行政调解是一个值得肯定的优选举措。”李刚解释说,“如此之大的一个纠纷,行政处理的效率、成本都优于诉讼。”

  但他也指出,从目前公开的信息分析,“很多关键点不透明,例如,损失如何测定、赔偿的程序如何安排、需要什么条件才能索取赔偿等等。”

  行政调解作为一种较为快捷、低廉的矛盾处理方式,也有着根本性的原则自愿、平等协商、一致协议。

  “至今,没有任何一个单位与我联系,就代表我去调解了,并达成了一致。”段金宗认为。

  “不在场”的受害者

  河北乐亭107位养殖户的代理律师赵京慰对《中国经济周刊》表示,他并不看好此次行政调解。“农业部的身份是什么?是受害方代表?还是其他身份?我到现在还没有弄清楚。”赵京慰认为,这次调解从法律框架来看存在瑕疵,因为“我们看不到受害人的身影”。

  不赞同行政调解的并非段金宗一人。李刚所代理的河北昌黎近百名养殖户都一致表示,“很怀疑,很担忧。”

  “海洋局披露康菲溢油事故时就已经晚了一个月,很多养殖户不知道水产品大量死亡的原因,也就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保留证据,因此,养殖户只能将去年投放的种苗和收获量与正常年份做出对比,以此间接证明自己的损失。”李刚介绍说,由于证据不足,很多养殖户无法进入诉讼程序。

  “至今,渔业部门也没有进行过详细的损失统计,也无任何部门过问损失情况,养殖户们都很担心自己被排除在农业部行政调解之外。”为此,李刚向农业部申请了信息公开,但至今没有得到任何回复。

魏鹏

editor

更多

 
 
 
我要评论

大众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大众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未经大众网的书面许可,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大众网的各项资源转载、复制、编辑或发布使用于其他任何场合;不得把其中任何形式的资讯散发给其他方,不可把这些信息在其他的服务器或文档中作镜像复制或保存;不得修改或再使用大众网的任何资源。若有意转载本站信息资料,必需取得大众网书面授权。
2、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大众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大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30日内进行。

 
投稿热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