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2-16 20:09:00 我要评论
赵玲 朱晓颖 来源: 中国新闻网中新网南京2月16日电(赵玲 朱晓颖)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16日通报了一起汽车“三包”案件判决情况。15日下午,一起由质量问题引发的汽车更换纠纷案件该院进行公开审理。经过1个多小时的庭审,法院最终以《合同法》有关规定为依据,判决汽车经销商为消费者更换相近系列新车一辆。此案很可能成为中国法院在汽车“三包”问题上判决4S店进行整车更换的第一个案例。
“买车容易修车烦,换车难于上青天”。多年来,由于相关立法一直未到位,消费者遇到“问题车”后往往只能自认倒霉。但本案中终于出现“例外”。
原来,2009年11月16日,宜兴市民任先生在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花费21万余元购买某品牌汽车一辆。没想到此后汽车变速箱故障频发,险些危及生命及财产安全。任先生认为,自己所购买的汽车存在重大质量问题,向经销商提出更换新车的要求,但遭到拒绝。2011年底,任先生向宜兴法院正式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汽车经销商对问题车辆予以更换。
相对于愤怒的消费者,被告销售商的态度要“淡定”许多。4S店销售总监王先生解释说,由于汽车是特殊商品,从售出的那一瞬间,就从“新车”变成了“二手车”,价值和性质都发生了根本改变,因此“只能修不能退”已经是汽车销售行业的惯例。被告代理人孟元强指出,4S店不是汽车生产厂家,只是负责车辆的销售和其后的维修养护服务,并不存在对车辆的更换义务。且任先生在购车时并没有与4S店形成书面购车合同,没有如出现问题须整车更换的退车约定,目前法律也没有汽车“三包”的明确规定,因此任先生的诉请缺乏基本的法律依据。
江苏无锡宜兴法院认为, 虽然本案原被告双方在车辆买卖过程中未对车辆质量及违约责任进行约定,但原告所购车辆在不到两年的时间内多次出现变速箱质量问题,修理过程及试车过程仍出现问题,已不能达到原告正常行驶、方便生活的购车目的。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法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因此,法院最终支持任先生更换车辆的诉请,判决销售商为任先生更换该品牌自动舒适型汽车一辆。
该案的合议庭审判长宜兴法院法官陆长平表示:“任先生的此次诉讼成功只是个案。在法律尚不完善的前提下,更多消费者要想实现更换车辆的维权目的并非易事。目前中国汽车"三包"尚未出台,国家也没有其他法律规定可以严格适用于汽车质量及其售后纠纷的裁决。”
正因如此,该案判决具有典型意义。统计显示,中国已经成为世界最大的汽车消费市场和生产地,汽车消费纠纷也随之大量出现。2010上半年,中国汽车消费纠纷在为6220件,2011年上半年为8235件,同期增长比例为32.4%。
汽车“三包”政策成为越来越多人关注的焦点。事实上,从2004年开始,国家有关部门就已经开始酝酿出台汽车“三包”规定,期间历经九稿,堪称“十年磨一剑”。种种迹象表明,众所期待的汽车“三包”规定出台在望,但规定能否成功“亮剑”取得预期的效果,相关人士也抱有不同观点。各界正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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