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2-17 07:00:00 我要评论
来源: 中国青年报“不能向你(单位)公开此信息”、“目前仅限于内部使用,暂不能向社会公开和查询”……指着6份书面复函上不约而同使用的类似字眼,云南省大众流域管理研究及推广中心(以下简称“绿色流域”)项目官员陈渝说,“这些回复几乎什么都没说。”
2011年8月云南省陆良县铬渣污染事件发生后,一直关注金融业与可持续发展之间关系的民间环保组织“绿色流域”向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省银监局和云南省环保厅提出了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为肇事企业及其关联企业提供贷款的银行信息及贷款情况,以及金融监管部门与环保部门针对这一污染事件的信息协作情况。
同时,“绿色流域”还与23家环保组织一同向16家银行发出公开信,询问其与肇事企业的信贷业务关系。陈渝表示,此举是为了了解铬污染事件背后的利益链条及云南省相关部门落实中央绿色信贷政策的情况。
3个政府部门婉拒信息公开申请
2007年,我国开始实施绿色信贷政策,要求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环境违法的企业和项目进行信贷控制,各商业银行要将企业环保守法情况作为审批贷款的必备条件之一。环保部门要向金融机构通报企业的环境信息,而金融机构要依据环保通报情况严格贷款审批、发放和监督管理。
2011年6月,云南省陆良化工实业有限公司的两名承运人偷偷将5000余吨剧毒铬渣废料随意倾倒在山坡上,造成当地农户77只牲畜死亡,继而该企业被曝出还有数万吨铬渣被露天堆放在南盘江畔。这起恶劣的环境污染事件发生之后,环境保护部对陆良县所在的曲靖市实施区域限批,这是环保部门开出的最严厉的行政惩罚手段。但不久之后就有媒体报道,铬渣还未清理,肇事企业云南省陆良化工实业有限公司竟已部分恢复生产。该企业法定代表人徐建根也公开表示,“将在近期启动中小板的上市计划”,“污染这个事,其实对我们没有什么影响”。
这令长期关注绿色信贷政策的“绿色流域”工作人员十分忧心。
陈渝说,“我们希望了解,环保部门是否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报送了肇事企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环保设施竣工验收信息和环境违法信息?人民银行是否向环保部门提供了企业的融资信息?云南省银监局是否对商业银行进行了风险提示,对银行与肇事企业之间的信贷活动进行了监督?”
但申请过程曲折艰辛,陈渝与同事们历时一个月才将政务信息公开申请信制作成符合要求的格式,被各部门受理。又经过了两个月的等待,才陆续收到答复,但回应内容让他们很沮丧。
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回复说,为陆良化工提供贷款的银行信息及贷款情况“涉及企业商业秘密”,按照相关规定不能公开。而环保部门至今没有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供任何有关肇事企业的环保信息,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至今也没有向环保部门提供该肇事企业的融资信息,所以这两类信息也不能公开。
云南省环保厅称,“虽然我国目前建立绿色信贷机制,我厅会同人行昆明支行启动了这项工作,但由于网络技术、银行融资信息使用范围等问题,还没有建立起固定的可查询的信息共享渠道。目前,我厅只是定期或不定期向银行系统通报环保专项行动挂牌督办企业、接受行政处罚企业的信息。关于企业的贷款融资信息,银行系统还没有向环保部门提供过或征求过意见。”收到“绿色流域”的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后,“我们主动与人行昆明支行进行了咨询,银行方面的答复是,目前银行系统的征信系统已初步建立,但目前仅限于内部使用,暂不能向社会公开和查询。”
云南省银监局的回复中说,“我局高度关注曲靖铬污染事件,根据工作职责对相关银行机构进行了风险提示并提出监管意见”;他们同时认为,该事件属环境污染重大突发事件,相关信息“按规定应向此污染突发事件的主管部门及环保部门申请。”
绿色信贷政策仍未落实和完善
“在‘商业秘密’、‘政府职能范围’、‘信息网络技术限制’筑起的保护网下,公民对铬渣污染事件仍然没有更多知情的权利。”“绿色流域”在一份报告中如此评价他们收到的反馈。
他们认为,“商业秘密”不应该成为拒绝政务信息公开的“挡箭牌”。
“《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政务信息申请公开制度(试行)》中有这样的规定:‘经权利人同意或者昆明中心支行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事项或信息,可以予以公开。’可见,即使‘为污染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银行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在出现了对环境安全和公众利益已经造成巨大损害,并可能造成更大威胁的公共环境突发事件时,受‘商业秘密’保护的商业利益也应该让位于公共利益。”“绿色流域”在一份报告中如此写道。
“该政府部门的选择,反映了其在公众利益和商业利益之间孰轻孰重的权衡。”陈渝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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