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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合肥严整违规排污 关闭关停企业禁异地重建

2012-02-23 14:43:00     作者: 陈华    来源: 工人日报  我要评论

关键词: 条例 排污企业 关停企业 超标排污 水环境保护条例
[提要] 并规定,不准异地重建  合肥市新出台的《水环境保护条例》,就区域内水环境保护的主管部门以及水环境污染的处理措施等作出新的规定。

  合肥新颁《水环境保护条例》,加大对违法排污企业的处罚力度——

  罚款还治不了就关闭关停

  并规定,不准异地重建

  合肥市新出台的《水环境保护条例》,就区域内水环境保护的主管部门以及水环境污染的处理措施等作出新的规定。据悉,根据这一将于3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条例》,违规企业不仅面临巨额罚款,而且有可能被责令立即关停或者拆除。

  合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黄同文今天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面对违法排污,有些企业并不惧怕罚款,因此此次《条例》不仅加大了对违法违规企业的罚款力度,而且用“最狠的一招”,即关闭关停的措施来加大处罚的力度,坚决解决“管得住”的问题。

  据介绍,《条例》主要加大了两方面的处罚力度。关于污染控制指标及超标处罚问题,《条例》对超标排污的罚款数额在计算方法上大幅提高,将罚款数额由环保部门规定的月度应缴纳排污费的2至5倍,改为年度应缴纳排污费的2至5倍,处罚幅度提高了11倍。同时,《条例》提高了相应的罚款下限,增加了排污单位的违法成本。此外,同时配合的其他处罚手段有: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违法者限期治理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开道歉、作出环境治理承诺;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对那些为了眼前的经济利益、不顾人民群众长远利益乱排、乱放污染物的,不管什么单位和企业,都要按照《条例》的规定,敢于动真碰硬,该关闭的坚决关闭,并且不得让其向县、区转移,也不准向合肥地区以外的异地重建。”黄同文表示。

  黄同文认为,《条例》中大幅度提高了违法的处罚额度,规定了关闭的几种情形,“解决了手段不硬问题,也给了执法部门一把尚方宝剑”。(记者 陈华)

陶云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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