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2-25 06:26:00 我要评论
胡锦武 来源: 新华网新华网南昌2月24日电(记者胡锦武) 因单独或伙同他人收受贿赂共计300余万元,南昌市西湖区原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杜江涛21日被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
据新余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3年起,杜江涛在先后担任南昌市青山湖区塘山镇党委书记、中共西湖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兼朝阳农场场长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胡某等12人钱款共计300余万元。
2006年1月,杜江涛在担任南昌市青山湖区塘山镇党委书记期间,时任塘山镇协税护税办主任的翁喜香利用职务便利,为南昌市一房地产项目部争取到返还营业税总额5%的税收优惠政策,并及时将税收优惠款返还到位。事后,这一房地产项目部财务总监谢某先后多次累计送给翁喜香73万元,杜江涛从中分得20万元。
2009年初,杜江涛听说这一房地产项目土地有问题要被调查,便将20万元交由翁喜香退给谢某。然而,2010年,项目部从南昌撤走前,杜江涛又要翁喜香去把退给谢某的20万元拿了回来,并由翁喜香保管,直至案发。
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检察机关的指控全部成立,但鉴于杜江涛具有自首情节和立功表现,案发后退清了全部赃款,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胡锦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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