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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镇政府强占民企拆迁补偿款 称系国有财产

2012-05-08 07:07:00     作者: (null)    来源: 中国青年报  我要评论

关键词: 铸管厂;拆迁补偿费;濉溪镇;补偿款;国有财产;镇政府;国有资产
[提要] 铸管厂职工从濉溪县城建投资公司获取的票据显示,2008年1月23日,城投公司就已经将55.5827万元的拆迁补偿费支付给濉溪镇政府,其中房屋补偿215558.6元,土地补偿313562.5元,附属物补偿26706元。2009年12月30日,马广彬等职工代表向濉溪县人民法院提交起诉书,要求明确铸管厂财产所有权,并诉请确认濉溪镇政府与城投公司之间的拆迁补偿协议无效。

  法院合议庭认为,“铸管厂的拆迁补偿费属该厂全体职工所有”。本报记者 王帝摄

  这几年,年近七旬的马广彬始终被一件闹心事所困扰。他与街坊邻居自筹资金经过几十年创业而发展起来的厂子,一夜之间,被拆成平地。作为被拆迁方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上签字的,竟是当地镇政府。数十万元拆迁补偿安置费,更是不知所踪。

  马广彬和他的工友们一直在寻求一个答案:居民自筹资金创办的厂子,是归居民所有,还是归当地政府所有?

  镇政府代签拆迁协议

  马广彬等人经营的企业是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铸管厂,位于县城老城十北街北段西侧,属于濉溪县濉溪镇管辖的行政区域。

  据马广彬介绍,上世纪70年代,当时的濉溪镇西关居委会部分居民自筹资金创办了铸管厂。随后,厂子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其间两次扩大厂区,数次扩建厂房并增添了设备。有的职工一年不领工资,将之用作扩大再生产。

  马广彬告诉记者,1994年,迫于市场形势,铸管厂停产关闭。当时,该厂已积累下包括厂房、设备等固定资产,职工在下岗自谋生路的同时,委托濉溪镇政府将厂房、设备等对外租赁,以补贴职工生活。

  平静的生活,被一次拆迁打破。2007年,出于濉溪县城闸河东路建设的需要,铸管厂的部分厂房、土地被列入拆迁征用的范围。2008年1月21日,在铸管厂原有职工缺席的情况下,濉溪镇政府以被拆迁方的身份,与拆迁方濉溪县城建投资公司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据职工代表介绍,厂房拆除过程中,很多企业资料不知所踪,部分设备也被卖掉。

  消息传来,铸管厂原有员工既惊讶又气愤:“铸管厂明明是老百姓掏钱办的企业,拆迁补偿安置的对象应该是企业职工。政府没出一分钱,怎么能随意处置企业的财产?而且,这几年的厂房租赁费,也一直都被镇政府拿着。”

  为了证明职工对企业的财产所有权,马广彬向记者出示了濉溪县房地产管理局向铸管厂颁发的房地权证,以及铸管厂扩大生产时征用土地的协议。

  集体企业资产属当地政府所有?

  铸管厂原有职工开始向镇里反映问题,恳请濉溪镇政府尊重事实,确认职工对企业的财产所有权,并要求将厂房租赁款、拆迁补偿款用于解决职工生活困难问题。

  2008年5月7日,濉溪镇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决定将铸管厂厂房及地面附属物租赁费6.9万元返还给职工。至于拆迁补偿费用,“鉴于目前城投公司拆迁补偿没有到位,待补偿资金到位后,再予以协商解决”。

  然而,铸管厂职工从濉溪县城建投资公司获取的票据显示,2008年1月23日,城投公司就已经将55.5827万元的拆迁补偿费支付给濉溪镇政府,其中房屋补偿215558.6元,土地补偿313562.5元,附属物补偿26706元。

  发现镇政府“自相矛盾”后,铸管厂职工选出马广彬、张从玲等4名代表,开始向濉溪县、淮北市政府反映问题。

  2009年10月14日,濉溪镇政府针对铸管厂职工的信访给出答复意见。该意见一扫此前党政联席会上“协商处理”的口吻,而是明确表明,铸管厂“属于镇办企业,因此企业所有资产属于濉溪镇政府所有,按照有关规定,集体资产不能分给个人……”而在党政联席会纪要上写明返还职工的6.9万元厂房租赁费,在这份意见中,变成“镇财政拿出6.9万元用于解决职工的生活困难问题”。

  既然铸管厂财产被明确属于政府所有,濉溪镇政府却没有向记者出示投资办厂的相关证据。经办此事的濉溪镇经济发展办公室原主任胡金峰(2010年年底调往其他乡镇任职——记者注)告诉记者,镇政府并没有这方面的材料。

  马广彬等职工认为,濉溪镇政府根本没有投资过铸管厂,不可能拿出证明材料。由于企业坐落在濉溪镇境内,镇里对铸管厂行使过行政管理权,但管理不等于拥有,铸管厂是职工的集体资产,“我们手里的房产证、征地协议和租赁合同都能说明问题”。

魏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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