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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两院将不再姓铁 “封闭王国”何以存续30年

2012-05-25 10:03:00     作者: 张斌 何淼玲    来源: 湖南日报  我要评论

关键词: 铁路企业 1980年 专门检察院 铁路管理 两院
[提要] 当前进行的铁路司法改革,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这场改革,也意味着铁路司法这个在中国司法体系中存在了30年的“封闭王国”,终于被纳入统一的国家司法管理体系。

长沙铁路运输检察院

长沙铁路运输法院审判庭本报记者 刘尚文 摄

  本报记者 张斌 何淼玲 通讯员 曾鼎新 苗霞 罗当

  当前进行的铁路司法改革,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这场改革,也意味着铁路司法这个在中国司法体系中存在了30年的“封闭王国”,终于被纳入统一的国家司法管理体系。

  本报记者就此专访了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探析“铁路司法”的回归之路。

  “封闭王国”何以存续30年

  位于我省的长沙、衡阳、怀化铁路运输法院,隶属于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长沙、衡阳、怀化铁路运输检察院隶属于广州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均重建于1980年。

  铁路“两院”属于专门法院和专门检察院,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那么,铁路“两院”为何这次要一次性整体纳入国家司法管理体系?这要从铁路“两院”的历史说起。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我国开始按照“苏联模式”建立铁路司法系统。1953年至1954年间,国家在全国铁路管理局所在地设立了16个铁路运输法院,在铁路管理分局所在地设立了39个派出法庭,受理与铁路运输有关的刑事案件。改革开放初期,又对铁路运输法院进行了重组。1982年,我国自上而下建立了三级铁路运输法院和铁路运输检察院。从1982年5月开始办案,到今年6月管理体制改革完成,正好整整30年。

  “在铁路企业中设立‘两院’,这是由当时的历史背景决定的。”省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常务副主任徐远太介绍,铁路是国民经济的大动脉,设立铁路“两院”有针对性地加强保护,有利于确保其安全畅通。

  铁路点多、线长、面广,各铁路局跨省跨市跨行政区域,发生案件后,地方法院、检察院难以及时受理、取证、侦查、起诉、审判,不利于打击犯罪,不利于及时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当时,车匪路霸的气焰十分嚣张,广大人民群众强烈要求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打击。

  1987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了《关于撤销铁路运输高级法院和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提出:“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的审判工作改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监督;铁路运输检察分院的工作改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领导。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铁路运输检察分院管辖、办理的一审案件的上诉、抗诉改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受理。”

  这次调整,撤销了铁路运输高级法院和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那次撤销,也被视为铁路司法回归国家司法体系的表现之一,但因为没有真正实现人、财、物与铁路系统脱钩,从而导致“回归”的形式意义大于实际意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检察分院和各地基层院的改革却一直搁浅至今。

  细数铁路司法“四不顺”

  “回顾30年的历程,可以说,铁路运输法院、检察院为维护铁路运输正常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省人民检察院副厅级干部戴一云说。

  但公正是司法的生命,保证司法公正的关键,在于它的客观、独立地位。如果司法在体制上是企业的组成部分,那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司法独立与公正。

  铁路司法系统存在的最大问题是其人、财、物不独立,由此引发社会对其司法不公的广泛质疑。

  “铁路法院、检察院一直采取的是铁路企业党委和铁路局(公司)及所在地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双重管理,以铁路企业党委管理为主的模式,这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形势、与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要求不相适应。”徐远太说。

  他列举出“铁路司法”的“四不顺”:

  一是铁路企业办法院、检察院,管理体制不顺,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

  二是铁路运输法院、检察院的经费保障都是铁路企业负责,铁路运输法院、检察院审判人员、检察人员的录用、管理、任命、提拔,由铁路企业行使,财权、人事权不独立;

  三是铁路运输法院、检察院审判人员、检察人员的任命,没有经过当地人大,即没有通过权力机构依法依程序进行,有点名不正言不顺;

  四是铁路运输法院、检察院工作在一个相对封闭的系统内进行,外界很难对其进行有效监督。

  拿着“铁饭碗”就要为铁路说话,使得“铁路司法”演变成了“儿子审老子、法院企业化、自己查自己、自己审自己”的格局,各种弊端不言自明,成为“铁路司法”被社会诟病的根源。随着铁路司法管理体制改革呼声日渐高涨,改革势在必行。

  先“正名”后“断奶”

  具体怎么移交?涉及哪些部门?人员如何安排?铁路司法管理体制改革面临先“正名”后“断奶”。

  2010年12月7日,中央编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铁道部等6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铁路法院检察院管理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对管理体制改革后干部管理、法律职务任免、业务管辖、资产移交、经费保障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总的原则是:铁路运输法院、检察院与铁路运输企业全部分离,一次性整体纳入国家司法管理体系。现有铁路法院、检察院一次性移交给驻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实行属地管理。

  据了解,此次移交涉及到公务员身份登记、工资套政、行政职务的明确和法律职务的任命、机构编制的核定、资产装备的清算登记、经费保障、审判和办案用房和设施建设等多项内容。2011年初,我省成立“湖南省铁路法院检察院移交领导小组”。

  此次移交人员过渡的范围为:铁路法院、检察院2009年7月8日(含)在职在编的干部。据了解,人员过渡将面临“素质门槛”。

  一是考核过渡。列入考核范围的人员中,符合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人民警察法规定条件和相关条件的,实行考核过渡,直接使用此次核定的政法专项编制进行身份转换。

  二是考试过渡。其他不属于上述考核过渡范围的人员,一律实行考试过渡,经考试并考核合格后,使用此次核定的政法专项编制进行身份转换。

  三是铁路部门妥善安置。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或者考核、考试不合格的人员,由所在铁路局(公司)按有关规定妥善安置。

  人员过渡完成后,铁路法院、检察院实行公务员制度。人员改为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组织实施。

  而对于资产移交,将按照移交协议,由移交方和接收方协商确定。

  “尾巴”亟待割断

  值得一提的是,“铁路司法”当前的改革方案仍需进一步完善,改革的“尾巴”亟待割断。

  以我省为例,长沙、衡阳、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检察院均为正处级单位。移交后,因为我省没有成立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检察院铁路分院,只能在人财物方面接受省委、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其业务工作仍然由广州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和广州铁路检察分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管辖。

  有关专家认为,这种对人财物管理和对业务管理相分离的管理模式,将使长沙、衡阳、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检察院今后开展工作面临诸多不利。特别是我省境内铁路线长、点多、面广,矛盾和问题将更加突出。

  据此,有关专家建议在我省设立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铁路检察分院,以便于将我省境内的铁路审判和检察业务从广东省接管过来。这样做有3个好处:一则有利于审判权、检察权在我省的统一行使;二则有利于省人大对铁路运输法院、检察院的工作行使完整的监督权;三则有利于对执法进行指导和领导,严格依法办事,确保办案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马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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