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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侵犯人身自由国家赔偿增至每天162元

2012-05-30 06:58:00     作者: 颜斐    来源: 北京晨报  我要评论

关键词: 比上年;年平均;在岗职工;最高人民法院;实际增长;日平均;国家统计局
[提要] 昨天,最高人民法院下发通知,公布了2012年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涉及的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标准,具体数额为每日162.65元。国家统计局2012年5月29日公布,2011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即原“全国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数额为42452元,比上年增加5305元,日平均工资为162.65元,比上年增加20.32元。

  晨报讯(记者 颜斐)昨天,最高人民法院下发通知,公布了2012年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涉及的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标准,具体数额为每日162.65元。

  国家统计局2012年5月29日公布,2011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即原“全国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数额为42452元,比上年增加5305元,日平均工资为162.65元,比上年增加20.32元。

  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时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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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新华社北京5月29日电(记者 刘铮)国家统计局29日发布报告,2011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2452元,扣除物价因素比上年实际增长8.5%;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24556元,实际增长12.3%。

  报告指出,2011年年平均工资最高的三个行业分别是金融业91364元,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70619元,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65238元。

魏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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