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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局副局长贪救灾资金9.5万 系救灾先进个人

2012-08-07 09:02:00     作者: 刘志杰    来源: 红网-潇湘晨报  我要评论

关键词: 彭宗余 救灾资金 商务局 有期徒刑 关照
[提要] 2008年南方冰灾,时任郴州市商务局副局长的彭宗余被某部门评为“抗冰救灾保市场供应先进个人”。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冰灾过后,时任郴州市商务局副局长的彭宗余获得了某部门评选的抗冰救灾保市场供应先进个人称号。

  “抗冰救灾先进个人”贪污救灾资金

  本报记者刘志杰 实习生李雅洁 通讯员文景辰 贺茂峰 郴州报道 2008年南方冰灾,时任郴州市商务局副局长的彭宗余被某部门评为“抗冰救灾保市场供应先进个人”。令人没想到的是,这个“救灾先进”去年却因贪污冰灾救灾资金、“招投标”受贿等,被郴州市北湖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彭宗余不服,提出上诉。郴州市中院近日作出终审判决,彭宗余犯受贿罪、贪污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7年。

  利用职务之便受贿9.5万元

  2002年,彭宗余任郴州市内贸办主任兼郴州市市场服务中心综合大楼工程指挥部指挥长。彭和郴州某建筑公司老总侯某是老乡,两人来往密切。侯某为了揽到市场服务中心综合大楼的工程,让彭帮忙打招呼以保证公司入围。1个月后,该建筑公司顺利中标。同年12月,彭宗余以借为名向侯某收取人民币5万元据为己有。

  2007年,彭宗余任郴州市商务局副局长,分管郴州市报废汽车回收工作。同年9月,郴州市某公司老总曹某、张某得知彭准备出国考察,为感谢彭对公司给予的“关照”,送给他人民币6000元。此外,郴州还有一家公司为感谢彭的“关照”,前后共送给他1.9万元。郴州市某经适房开发商陈某为感谢彭对其承揽工程提供帮助,送给他人民币2万元。

  原判法院认为,彭宗余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9.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虚列支出贪污冰灾救灾资金5万元

  2008年冰灾期间,郴州市政府为保障城区猪肉供应,下拨50万元猪肉差价补贴款到市屠宰办,用于补贴生猪供应企业。

  同年3月,市屠宰办主任张某与分管市屠宰办工作的彭宗余(郴州市商务局副局长)商定:以虚增调生猪数量和金额,下拨生猪企业补贴款再返回市屠宰办的方式,套取猪肉差价补贴款。张某将《关于灾期组织猪源保障市城区肉品供应补贴资金支付的请示》交给彭宗余审批后,虚列下拨郴州市某养殖有限责任公司补贴款10万元。2008年4月30日,彭宗余及张某将郴州市某养殖公司总经理叶某交来的返回虚列补贴款10万元存入张某个人银行账户。2009年10月,彭宗余调任郴州市冶金建材行管办主任。2010年,彭宗余和张某将10万元本息取出私分,彭分得5万余元。

  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冰灾过后,时任郴州市商务局副局长的彭宗余获得了某部门评选的抗冰救灾保市场供应先进个人称号。

  终审认定有自首情节,判刑7年

  郴州市中院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彭宗余犯受贿罪、贪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另查明,郴州市纪委对彭宗余实施两规后,彭交代了纪委未掌握的同种受贿、贪污的犯罪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应认定彭宗余为自首。此外,根据彭宗余的犯罪事实并结合其积极退赃等情节,可对其减轻处罚,在10年以下量刑,故对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郴州市中院终审判决彭宗余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7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万元(已缴纳);追缴上诉人彭宗余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14.54万元,上缴国库。

见习编辑王雨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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