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8-07 11:28:00 我要评论
来源: 新华网庭审结束后,富荣被带出法庭。王兰芳
天水“6·19”银行抢劫案二审
上诉人富荣面对法庭提问或胡言乱语或默不作声 控辩双方就争议焦点问题展开激辩,该案将择期判决
8月6日,由(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主审的天水“6·19”银行抢劫案二审在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开庭后,上诉人富荣在法庭调查、举证、质证及上诉人自辩等环节中,面对法庭提问不是胡言乱语就是默不作声,因此,整个庭审过程紧紧围绕控辩双方有争议的几个焦点问题展开法庭审理。该案将择期宣判。
面对主审法官不作答
当日上午9时,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厅内,随着一声清脆的法槌声,审判长宣布对“6·19”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天水市七里墩支行抢劫案二审开庭。随后上诉人富荣被法警押上被告席。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6月19日上午11时50分许,被告人富荣乔装打扮后前往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天水市七里墩支行实施抢劫。抢劫过程中,丧心病狂的富荣残忍地将两名女工作人员杀害,拎着两个装有3.9万余元的邮政银行专用装款箱逃离。同年11月23日,天水中院公开审理了此案。2011年12月8日,天水中院对“6·19”抢劫银行案作出一审判决,抢劫银行巨款并杀害两名银行员工的被告人富荣犯抢劫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富荣以一审认定部分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庭审开始后,当主审法官核查上诉人相关资料时,上诉人富荣目光呆滞,嘴里含湖不清地自言自语,面对法官的调查不作任何回答。
控辩双方庭上激辩本案择期宣判
在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当庭对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因不服一审判决所提出的一些意见进行辩论。辩方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具备完全刑事能力的证据不充分,理应对其重新做精神病司法鉴定。与此同时,作案人作案时手持的凶器及案发时所穿的衣服至今下落不明,导致直接证据缺失,因此无法印证上诉人与案件有关联关系。
针对上述意见,检方当庭作了一一论述。检方认为,案发后公安机关的破案材料以及取得的人证、物证,和上诉人到案后作的7次有罪供述能相互吻合,证据确实充分,一审判决证据确凿,量刑适当。至于辩方提出对上诉人重做精神病司法鉴定一事,经检方办案人员调查,上诉人作案前及到案后,没有发现其有异常表现,也未调查到其有精神病史;其次,案发后,公安机关曾将其带至兰州一有资质的司法鉴定部门,对其做过鉴定,也未查出其患有精神病,因此辩方意见检方不能认可。
庭审结束后,经合议庭合议后认为,此案大部分案情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由于此案案情重大,就控辩双方仍有异议的部分,合议庭将会提交省高院审委会研究。此案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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