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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称劳教处罚力度高于刑罚 成为错案冤案温床

2012-08-20 06:41:00     作者: 王秋实    来源: 京华时报  我要评论

关键词: 错案追究;刑罚;冤案;行政处罚法;宪法;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
[提要] 1984年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劳动教养和注销劳动教养人员城市户口问题的通知》规定,由公安机关审查批准需要劳动教养的人。2003年8月28日广东省政协委员、法学博士朱征夫向省政协提交关于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的提案,得到多名委员附议。

对话人物

  为了给女儿讨个说法,只有小学文化程度的“上访妈妈”唐慧自学了大量法律知识。(资料图片) 本报记者欧钦平摄

  李方平,著名维权律师,公益组织北京益仁平中心法律顾问,两次向有关部门发出要求废除和修改劳教制度的建议书。本报漫画任梦真

  湖南永州“上访妈妈”唐慧被劳教事件发生后,这一制度存在的种种问题再次引起社会广泛关注。8月14日,李方平等10名来自不同省市的律师联名致信司法部和公安部,建议对劳教制度进行技术性调整。这已是李方平第二次对劳教制度提出建议,5年前,他联合40余人发出废除劳教制度的公民建议书,但未获有关部门回应。

  日前,作为此次建议书的发起人,李方平接受本报记者专访。他说,目前来看废除劳教制度难度不小,退而求其次的办法是先对这一制度做一些技术性调整,如将聆询确定为劳教的必经程序、公布劳教决定书,以革除劳教审批不公开、不透明的弊端。

  制度弊端

  劳教审批程序不公开不透明

  京华时报:为什么唐慧事件会引起这么大反响?

  李方平:唐慧事件暴露出劳教制度存在巨大的程序性问题,那就是在很短的时间内、用很内部的一个方式,就可以限制一个人的自由。

  京华时报:这样的“程序性问题”是怎么造成的?

  李方平:原来劳教审批权在各地劳教管理委员会,1984年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出通知,规定公安机关“受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委托,审查批准需要劳动教养的人”,这就意味着审批权限转移到了公安部门。现在劳教审批权完全由公安机关主导,打破了公、检、法相互制约的平衡关系,由于劳教是完全封闭式的汇报审批,根本不公开,也不能辩护和辩论,随意性很强,公安机关有过大的自由裁量权。

  京华时报:除了审批程序不公开、不透明,劳教制度还存在哪些问题?

  李方平:劳教制度的存在损害了刑事法律的权威,违反“罪刑相适”的原则。劳教本来针对的是“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可是劳教的处罚力度却高于刑事处罚中的拘役。在刑事处罚中,拘役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可是劳教的期限是1到3年,最长可达4年。

  此外,对于那些检察院不批捕或退侦的案件、证据不足超期羁押案件,都可以转为劳教,这使劳教成为错案、冤案的温床。

  几经演变之后,劳教对象也已经从最初的4类人员发展成现在的几乎无所不包,往往成为打击上访、举报、维权者的工具。被媒体誉为“反腐英雄”的郭光允,当年因为举报河北省委书记程维高,被以“诽谤罪”提起公诉。责任官员担心公开审判会有舆论监督而无法控制,便直接指使公安机关对郭光允予以劳教。

  劳教制度是特定时空环境下的非法治产物,考察这一制度确立之初的法源依据就能发现,这个制度本身缺乏宪法依据,或者说本质上就是违宪的。国务院1957年发布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教委员会决定将未经逮捕、审判程序的公民强制劳教,违背1954年《宪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法院决定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不受逮捕”。劳教制度事实上部分架空了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宪法条款。劳教制度也违背了1982年《宪法》关于人身自由权的精神内涵。

  京华时报:劳教属于行政处罚,能不能套用《行政处罚法》对其加以制约?

  李方平:劳教虽然被定性为行政处罚,却未纳入《行政处罚法》所列处罚种类,而且劳教限制人身自由与《行政处罚法》的立法精神严重冲突,根本无法融合。《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法规只能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废还是改

  比废除收容遣送制度阻力大

  京华时报:在唐慧事件引发的这一轮讨论中,废除劳教制度的呼声很高,您的看法是什么?

  李方平:如果没有更高层面的改变,劳教制度很难取消。我认为这个事比取消收容遣送制度的难度更大。收容遣送制度主要是以城市为单位,保留收容遣送制度的动力来自大中城市的政府,他们需要把不需要的人遣送出去,但流出地没有动力。劳教制度不同,每个地方政府都希望保留这个他们认为威慑力和效率都非常高的管制手段,从司法、公安系统到维稳系统,都还是希望保留,所以会很难改变,时间会很长。

  京华时报:所以你们建议先做一些技术性的调整?法律界对于劳教制度是废除还是修改,是不是也存在不同看法?

  李方平:法律界的确存在“废与改”的分歧,比如联合发出建议书的刘卫国律师认为,以前我们一直主张废除(劳教制度),此次提出折中的方案会不会过于改良?其实在整个社会上,废除劳教制度的呼声比改良的要高,理论上也应该废除,但是废除的难度很大,相关部门出于管制的需要,不会轻易退步。

  2007年我与茅于轼、贺卫方等数十人联名致信国务院法制办,建议废除劳教制度,法制办没有回复。其实现在从内心来讲,我还是希望废除,但是废除可能存在很大阻力,在废与改的较量中,我是希望通过这份建议书提请司法行政和公安部门关注,引起法律界和公众的共鸣,希望在更高层面的改进之前,在技术上做一些有益的调整。在劳教制度暂时不能废除和进行根本性变革的前提下,规范是一种没有办法的办法。

  京华时报:从长远来看,您认为最好的解决方式是什么?

  李方平:多年以来,很多人呼吁出台一部《违法行为矫治法》,但这个难度比较大。我的意见是即便一时难以废除,也应该对现行劳教制度做一些根本性的改变,把劳教对象限定为药物成瘾、小偷小摸等非常小范围的人群。同时大幅度压缩劳教审批机构的权力,可以弄成简易程序的轻罪法庭,进入司法程序。但这样的改革需要通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去立法。

魏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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