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闲置不用 武汉多处开发地变成“停车场”

2016-08-14 11:39:00 来源: 法制日报 作者: 刘志月

  漫画/高岳

  开发商未按照土地获批用途去开发,或者超过国家规定时间未开发,土地主管部门都应当尽到监管责任,否则即构成不作为

  □ 本报记者  刘志月

  本报实习生 石 薇

  开发用地上,一个岗亭,两根拦车杆,手写计时,餐饮定额发票。

  《法制日报》记者近日调查发现,在湖北省武汉市,这样的“停车场”大量存在。更让人称奇的是,相关监管部门却对明显的违法违规行为“视而不见”,并找出类似“废地利用”等理由打圆场。

  接受采访的专家指出,没有“废地”一说,只有行政部门的“懒政”、“怠政”,不仅造成社会管理的混乱,也可能造成国家税收损失,亟待规范。

  中心城区的“黑”停车场

  四面是一米左右高的灰色围墙,进出口分别有一根人工操纵的拦车杆,场地内部拉上绳子划出停车位。坐在进出口的收费室,一名收费员手动记录进出车辆停车时间,并据此收取停车费用。

  这个看起来设备简陋的无名露天停车场,位于武汉市中心城区、武昌区体育馆路附近。

  “这块地随时可能开发,是作为临时的停车场在运营。”收费员说。

  但记者调查发现,这个所谓的“临时”停车场已存在3年之久。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武昌分局的内部网站信息显示,这个无名停车场所在地块,2013年拆迁之后进行了土地挂牌出让,土地所有权人是武汉鑫华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开发用地缘何变成了停车场?有无报批?

  “临时停车场用地,我们不用审批。”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武昌分局一名工作人员说。

  这名工作人员随后补充说,现在社会上有很多闲置的土地,那些土地可能因为各种原因没能马上开发或者建设,开发商往往会设置为临时停车场,对这种临时性的停车场,只要不妨碍到公共利益,就不用审批,“当然这个是按照我以往的经验来说的”。

  当记者进一步询问临时停车场是否运营数年都不需要经过审批,这样是否合法时,这名工作人员表示不便回答。

  在武汉,像这样的停车场不止一处。同样地处武汉中心区的洪山区珞喻路街道口附近,一家类似的“临时”停车场已经存在了5年。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徐银华认为,土地用途从房地产转变为临时停车场,应当经过政府相应的审批程序才能设为停车场,否则即构成违法;而“临时”停车场也应当有时间的限制,不能无限期“临时”。

  餐饮发票冲抵停车费

  记者在调查中还发现,这些“临时”停车场往往还存在着一个“通病”:发票滥用。

  在连续多日蹲守采访武昌区体育馆路无名停车场时,记者发现,车主们收到的发票,全部为餐饮定额发票,发票上盖有“武汉恒顺兴达饮食服务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

  工商登记资料显示,武汉鑫华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义平,同时是武汉恒顺兴达饮食服务有限公司的大股东,其出资额占注册资本的72%。

  车主出示给记者的发票,均为武汉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他们还真是大方,4块钱的停车费给我们开10块钱的发票。”一位车主说。

  对于无名停车场用餐饮票抵停车费的情况,武汉市地税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肯定不能混用,且如今经营性收入已禁止使用地税定额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如无特殊情况,已领取的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

  “7月1日以后,发现个人或者企业还有违规使用地税局定额发票的情况,可以向武汉市国税局进行举报。”武汉地税局工作人员说。

  记者随后致电武汉市国税局。“地税局的发票没用完可以接着使用。”但随后国税局工作人员又补充说,具体的截止时间他们不是很清楚,需要查询清楚后再回复。

  8月2日,武汉市国税局相关负责人向记者回电,对于餐饮发票冲抵停车费的情况,他表示由于发票开具公司“武汉恒顺兴达饮食服务有限公司”承认该停车场是由其托管,所以发票使用是合法的。

  这名工作人员还表示,国税局后来在其内部网站上发布了说明:对于地税局开具的定额发票已经预缴税款的情况,可以继续使用发票到8月30日。

  对于国税与地税两部门说法不一致的情况,武汉市国税局这名工作人员表示,这类发票目前不由地税局主管,以国税文件为准。

  “黑”停车场乱象亟待监管发力

  根据2008年通过的《武汉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试行)》,停车场的规划管理由国土规划部门负责,项目管理由发改部门负责。

  为调查清楚这些临时停车场是否具有运营资质,记者先后联系武汉市国土局、武昌区发改委,相关负责人均表示停车场的审批不属于其职责范围。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新认为,这说明政府各部门在这个过程中的监管空白,有关方面应当监督相关部门积极主动执法。

  记者采访的多个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均认为“黑”停车场实际上是“废地利用”。

  一位不愿具名的武昌区物价局工作人员说:“那块地(武昌区体育馆路无名停车场所在地块)可以说是‘废地利用’,原来是准备做建设用地的,后来因故没开发就用作了停车场,反而缓解了周边停车难的问题。”

  而根据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公布的《对闲置土地行为的处罚》,对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报经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土地超过两年未动工建设就属于闲置土地,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处理。”陈新说。

  徐银华也认为,开发商未按照土地获批用途去开发,或者超过国家规定时间未开发,土地主管部门都应当尽到监管责任,否则即构成不作为。

  “关键还是要理清政府各部门的职责。”徐银华说。

  “他们还真是大方,4块钱的停车费给我们开10块钱的发票。”一位车主说。

  对于无名停车场用餐饮票抵停车费情况,武汉市地税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肯定不能混用,且如今经营性收入已禁止使用地税定额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如无特殊情况,已领取的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

  “7月1日以后,发现个人或者企业还有违规使用地税局定额发票的情况,可以向武汉市国税局进行举报。”武汉地税局工作人员说。

  记者随后致电武汉市国税局。“地税局的发票没用完可以接着使用。”但随后国税局工作人员又补充说,具体的截止时间他们不是很清楚,需要查询清楚后再回复。

  8月2日,武汉市国税局相关负责人向记者回电,对于餐饮发票冲抵停车费的情况,他表示由于发票开具公司“武汉恒顺兴达饮食服务有限公司”承认该停车场是由其托管,所以发票使用是合法的。

  这名工作人员还表示,国税局后来在其内部网站上发布了说明:对于地税局开具的定额发票已经预缴税款的情况,可以继续使用发票到8月30日。

  对于国税与地税两部门说法不一致的情况,武汉市国税局这名工作人员表示,这类发票目前不由地税局主管,以国税文件为准。

  停车场乱象亟待监管发力

  根据2008年通过的《武汉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试行)》,停车场的规划管理由国土规划部门负责,项目管理由发改部门负责。

  为调查清楚这些临时停车场是否具有运营资质,记者先后联系武汉市国土局、武昌区发改委,相关负责人均表示停车场的审批不属于其职责范围。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新认为,这说明政府各部门在这个过程中的监管空白,有关方面应当监督相关部门积极主动执法。

  记者采访的多个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均认为这些临时停车场实际上是“废地利用”。

  一位不愿具名的武昌区物价局工作人员说:“那块地(武昌区体育馆路无名停车场所在地块)可以说是‘废地利用’,原来是准备做建设用地的,后来因故没开发就用作了停车场,反而缓解了周边停车难的问题。”

  而根据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公布的《对闲置土地行为的处罚》,对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报经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土地超过两年未动工建设就属于闲置土地,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处理。”陈新说。

  徐银华也认为,开发商未按照土地获批用途去开发,或者超过国家规定时间未开发,土地主管部门都应当尽到监管责任,否则即构成不作为。“关键还是要理清政府各部门的职责。”徐银华说。

初审编辑:魏鹏

责任编辑:解西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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