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庭审实质化,防范冤假错案(声音)

2016-08-29 08:31:00 来源: 人民日报 作者:

  张立勇

  通过设立错案警示日,提醒全省法官要克服以卷宗为中心的观念,把审判活动的重心转移到法庭上,做到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于法庭,为公正裁判奠定可靠基础

  近年来,无论是社会各界,还是法院内部,对防范和纠正冤假错案的态度越来越坚决,对冤假错案形成原因的认识越来越深刻,而防范冤假错案的机制也越来越健全。为了防范冤假错案,河南法院系统做了不少努力,特别是通过设立“5·9错案警示日”,在全省法官队伍中开展起常态化的警示教育。

  然而,要防范冤假错案,极其重要的一环,就是庭审。当前,庭审程式化甚至走过场,在刑事诉讼中仍有一定的普遍性,法官对证据的审查、对事实的认定不是通过法庭调查、不是通过当庭举证、质证、认证来完成,而是通过庭审之前的阅卷和庭审之后的庭外调查来实现,庭审在刑事诉讼中未能发挥实质性作用。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对庭审实质化提出了原则要求。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作出了很多推进庭审实质化的安排和调整,最高人民法院也围绕庭审实质化改革目标作出了一系列部署,对于防范冤假错案必将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

  进一步推进庭审实质化,我们要从几个方面入手。

  克服以卷宗为中心的观念,把审判活动的重心从对卷宗材料的审查,转移到对案件的开庭审理上。通过庭审中的控辩双方充分举证、质证、辩论来审查证据,认定事实,形成对案件事实真相的准确判断,真正做到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于法庭,为公正裁判奠定可靠基础。

  严格执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做好庭审质证工作。特别是落实好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证人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出庭作证的,除被告人配偶、父母、子女外,法院可以签发强制证人出庭令,强制证人到庭。出庭后拒绝作证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落实证人出庭作证的保护及补助制度。

  改造现有的庭审布局,变目前庭审布局的“四方结构”为控、辩、审“三方结构”,营造控辩平等、法官居中裁判的庭审格局。坚持无罪推定刑事司法理念,去除被告人“犯罪化标签”,例如庭审时不强制被告人穿“号服”、剃光头,一般不上戒具;被告人不是坐在低栅栏里受审,而是可以与其辩护人同席,还要为被告人提供纸和笔。

  强化对辩护权的保障,庭审中不得随意打断辩护人发言,依法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论辩护权;对律师的辩护意见,不管采纳与否,都应在判决书中逐条予以分析说明。将刑事诉讼法中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扩大,使更多被告人有获得充分辩护的机会。

  加强审判权对侦查权、起诉权的制约。建立裁判结果反馈机制,将审判结果逐案向侦查案件的公安机关及其上级进行反馈,告知侦查机关哪些证据被采信了,哪些证据被排除了,证据的收集、审查还存在哪些问题,改进侦查人员对法院的审判结果不关心的不正常状况,引导侦查机关围绕审判的要求开展侦查。

  积极推进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切实做到“谁审理谁裁判”。审判权的运行必须以行使审判权的主审法官、合议庭为主体,突出其主体地位和独立性,实行“谁办案谁负责”,“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立勇在“错案警示日”座谈会上说

  (本报记者 龚金星 朱佩娴整理)

初审编辑:魏鹏

责任编辑:解西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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