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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监护权案件中贫穷和心理问题需加大救助力度
逾四成案例未成年人最终由政府安置
长期以来存在的失职父母或监护人监护资格转移的瓶颈问题,已然被民政部会同有关部门2014年印发的文件及此后的相关实践所打破。然而远离了“危险家庭”的未成年人,他们的生活如何安置,是我们必须继续关注的。
在民政部统计出来的69起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中,有29例案件中的未成年人由政府或基层自治组织来安置,占比逾四成。其中,25例指定民政部门或其下属的救助站和福利院担任监护人,4例由当地村(居)委会担任监护人,12例最终由当地福利院或救助站承担实际抚养和照料。
24省市已有撤销监护权案例
2014年12月,民政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激活了“撤销监护权”法律条款。《意见》第一次明确了依法撤销监护人监护资格的条件,细化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监护侵害行为标准,明确撤销监护人资格的诉讼程序,为政府部门、群团组织、社会各界依法提出监护权转移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并作出裁判提供了明确的操作依据和判断标准。
民政部社会事务司相关负责人表示,《意见》为推进构建以“家庭监护干预”为核心,以支持性监护指导、补充性监护干预、替代性照料抚育等保护服务为主要内容的新型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制度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持。
此后,对于“别人家的家务事”,政府和外界也能理直气壮地予以“干预”。据民政部社会事务司未成年人保护处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全国至少已有69起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
全国多数地区已有实践,东部地区案例较多。根据资料整理,全国至少有24个省(市)已有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的实践,其中撤销监护权案例较多的省份有江苏、浙江、广东、山东、四川等。
在已发生的案例中,提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申请主体包括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其他监护人、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村(居)委会,民政部门及其设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和福利机构、共青团等,其中,民政部门或其下属的救助保护机构和福利机构提出申请的数量较多。
蚌埠首判“异地撤销监护权”
在这些案例中,随着经验的积累,其中不乏更有利于未成年人保护的探索之举。
就在今年6月2日,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法院作出裁决:支持申请人蚌埠市救助管理站的申请,撤销湖南省道县村民何某夫妇对女儿妞妞(化名)的监护权,这是全国首例异地撤销监护权的案例。
年仅8岁的妞妞,被亲生父母以每年5万元的租金“出租”给某盗窃团伙,被犯罪嫌疑人何某莲带往四处行窃。2016年6月23日在郑州被抓获,妞妞则因是未成年人被送到蚌埠市救助管理站。经比对DNA后,何某莲被排除了其自称是妞妞母亲的说法,确认何某夫妇才是妞妞的亲生父母。但不幸的是,平日里,何某夫妇对妞妞不闻不问,并在公安机关多次电话传唤其到蚌埠认领孩子的情况下,仍予以拒绝。
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法院依法作出撤销妞妞父母监护权的判决。这一案件释放出积极信号,即“异地撤销监护”将成为保护流浪儿童权益有效途径。据了解,在过去,受到家长及近亲属不良对待的“流浪儿童”,民政救助部门发现他们后,往往先将其转到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由其向法院提起诉讼,并不利于程序开展与案件审理,容易致儿童反复流浪现象出现。
政府应加大物质帮助力度
通常到了撤销监护权这一步,“孩子在原来的家庭已经生活得非常悲惨了。这个时候,我们要给孩子换一个新的成长环境,并且必须考虑这个新环境是否是相对更安全更健康。”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
从已有的69起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来看,他们的去向通常有三: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者其他具备监护条件的亲属;民政部门或其下属的救助站和福利院;村委会或居委会。其中,由福利院等机构安置的,最终有可能从领养或寄养的渠道再次进入其他家庭。
佟丽华认为,无论属于上述哪种情况,政府都应开展更为细致的工作。简单来说,如果其他亲属担任监护人,政府也应该加大物质帮助的力度。即便是跟随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亲属生活,也需要物质帮助。
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往往在这类案件中,当事人的家庭大都存在贫穷问题。”佟丽华说。
《法制日报》记者梳理发现,很多这类案件都启动了救助程序。例如,在常州的案例中,4岁的儿童朵朵(化名)被生父猥亵,后由儿童生母起诉撤销生父监护权。朵朵后随生母生活,因生母打工收入较少,且还有一个大女儿需要抚养,武进区检察院启动了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机制,发放了5000元救助金。
2016年4月发生在山东省泰安市的父亲性侵女儿案中,儿童生母不履行监护职责(未抚养,未支付抚养费用,且与他人另组家庭),在明知父亲性侵其女儿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仍不管不问,拒不履行监护职责超过六个月以上,导致女儿流离失所、生活无着。干警向控申部门积极申报救助金一万元。
2017年4月判决的湖南省长沙市父亲强奸女儿致其怀孕一案中,法院帮助其申请了2万元司法救助款,还为其设立了数万元的成长基金,用于支付她未来几年的学费和生活费。
受侵害儿童心理救助不能缺位
除了贫穷,受侵害儿童心理上所受到的伤害,同样需要救助。以上述长沙案为例,法院同时安排了国家二级心理咨询资格的检察官对受害儿童进行心理辅导。
在蚌埠异地撤销监护权案件中,因为长期无人照看,妞妞刚到救助站时性格孤僻,行为怪异,不能与人正常交流。蚌埠市救助管理站安排专人负责她的日常照料,并让站内的心理咨询师为其进行心理矫治。为了让其融入社会,回归正常生活,救助管理站还将她送到一所寄宿制学校接受教育。鉴于临时救助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蚌埠市救助管理站通过聘任律师,多次与市中级人民法院和蚌埠市少年法庭进行案情分析和沟通,决定对妞妞实施法律保护。
发生在湖北利川的生母病逝生父多次性侵女儿的案件中,法院判决撤销生父监护权,由市民政局担任其监护人。自生父被羁押后,儿童独自住在廉租房内,由民政局将其视为孤儿进行救助。宣判后,办案法官主动介入到帮扶救助中。自2014年起法院每年额外申请5000元司法救助款,并从心理上疏导、生活上关心、学习上鼓励,逐渐使其走出阴影,回归学校。
政府应对收养家庭加强后续监督
佟丽华认为,由民政部门或其下属的救助站和福利院安置固然好,但最终能走入家庭,才是失去亲人监护的孩子最好的归宿。“比如,大一点的孩子可以寄养,小一点的孩子可以收养。”
不过,无论哪种情况,在他看来,政府的职责并非就此结束。“政府应加强监管,包括后续监督,做好家庭选择评估等这些细致的工作。”
佟丽华表示,从国家层面来说,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制度有了,如何落实执行好是关键。“目前来看,因为制度实施的时间还较短,基层政府与司法机关、律师在办理类似案件上还缺乏经验。”
“如何把每一个案件办理得更为细致,通过司法程序给予孩子最大利益的保护,是当前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佟丽华说。
本报北京8月20日讯 记者 张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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