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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规定食品安全犯罪最高可判死刑

2011-02-26 07:45:00    作者:孙乾   来源:京华时报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在完成各项议程后,昨天下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会议经过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车船税法;决定免去刘志军的铁道部部长职务,任命盛光祖为铁道部部长。国家主席胡锦涛分别签署主席令,公布了有关法律和任免决定。

  本报讯 备受关注的削减死刑罪名问题终于“尘埃落定”。昨天,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八),取消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死刑罪名,相当于我国现行刑法死刑罪名的近五分之一,同时延长严重犯罪的实际服刑期。这是自1979年新中国刑法颁布以来第一次削减死刑罪名。

  刑法修正案(八)共五十条,对刑法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增加。刑法修正案(八)进一步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判处死缓和无期徒刑罪犯的减刑、假释作了严格规范,对数罪并罚执行期限作了调整,加大了对累犯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惩处力度。

  与此同时,令百姓深恶痛绝的醉酒、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正式入罪,加重食品安全犯罪刑罚,拒付劳动者报酬等严重危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也正式列入刑法修正案(八)法条,进一步强化了刑法对民生的保护,对依法进行社区矫正首次作出规定。

  刑法修正案(八)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重点1

  死刑罪名由68个减至55个

  取消的13个死刑罪名

  走私文物罪

  走私贵重金属罪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票据诈骗罪

  金融凭证诈骗罪

  信用证诈骗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盗窃罪

  传授犯罪方法罪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自今年5月1日起,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将不会被判处死刑,我国死刑罪名将由68个减至55个。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郎胜说,我国死刑罪名虽然比较多,但在死刑的具体运用、具体执行上,掌握还是很严格的。为进一步严格控制和慎用死刑,全国人大常委会此前专门把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这次又减少13个死刑罪名,占中国现行刑法死刑罪名的近五分之一。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刘明祥说,这次取消的死刑罪名,都是近年来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过的,是经过慎重选择的,传授犯罪方法罪就是一个在司法实践中没有适用过的例子。他同时指出,我国逐步减少死刑是一个稳健做法。

  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也认为,减少死刑符合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也符合国际上废除或减少死刑的趋势,但完全废除死刑还不现实。牟新生委员说,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大国,正处于社会矛盾的凸显期,犯罪活动还比较多,因此还不能废除死刑。

  刘明祥说:“取消部分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不会影响社会治安大局。但减少死刑罪名,绝不意味着对犯罪的纵容。”

  据介绍,现在世界上完全废除死刑的国家有90多个。从目前来看,国外废除死刑的国家并没有因此而导致犯罪率上升。

  重点2

  满75岁老人犯罪不都免死

  去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一审草案曾规定,对于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草案增加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75岁免死”的条款,可能会对人们起到负面的导向作用,为今后的司法实践留下后患,因此建议立法必须考虑实际情况。

  部分代表也提出,中国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人们的寿命也逐渐提高,已满75周岁的人,完全有能力实施特别恶劣的犯罪,如果一律规定从轻,可能导致这部分人群故意犯罪增多。

  最终,昨天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重点3

  醉驾和飙车首次写入刑法

  刑法修正案(八)增设“危险驾驶罪”,首次将“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交通违法行为纳入其中。

  修正后的刑法明确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对危险驾驶行为的处罚,是我国司法理论界、实务界和社会大众呼吁需要从立法层面解决的问题。据了解,世界各国都存在醉驾、飙车的社会问题,各国也纷纷通过立法防患于未然。

  我国现行刑法中规定有交通肇事罪,但必须是行为人造成严重后果才给予刑事处罚。这次关于“危险驾驶”的定罪,改变了“肇事后再处罚”的方式,不管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只要有危险驾驶行为都予以处罚。提高对这种行为处罚的力度,能够起到更好的警示作用和预防犯罪行为发生。

  重点4

  组织领导黑社会起刑7年

  刑法修正案(八)通过修改刑法条款,加大对涉黑犯罪的刑罚力度。

  现行的刑法规定,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改后的刑法将这一刑罚期限提高到7年以上,并处没收财产。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刑罚期限,由现行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由现行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改为“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修正案(八)还作出界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四个特征:一是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二是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三是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四是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重点5

  产销毒害食品 最重可判死刑

  现行刑法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两倍以下罚金。

  修正后的刑法,删除了“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中的“拘役”,这意味着食品安全犯罪最低刑罚将变为有期徒刑;对于罚金,只提出“并处罚金”,没有规定具体数额,这也为从经济上加大处罚力度提供了操作空间。

  刑法修正案(八)还规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修正案(八)同时加大了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行为的处罚力度,将原来刑法中罚金数额限制的规定取消,明确对造成食品中毒事故、人体健康危害的行为,除追究刑事责任外,将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相关责任人同样将受到刑罚。刑法修正案(八)规定,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重点6

  恶意欠薪入刑

  针对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恶意欠薪”的行为,刑法修正案(八)将“恶意欠薪”正式列罪: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专家表示,目前对于欠薪,通常做法只是要求企业整改或者罚一点补偿金,将恶意欠薪规定为犯罪,有利于对这类行为预防和打击。

  本版采写 本报记者 孙乾

余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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