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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复垦条例》实施社会参与者可投资农业生产

2011-03-12 08:31:00    作者:翟烜   来源:京华时报  

    本报讯(记者翟烜)昨天,《土地复垦条例》由国务院发布实施。国土部表示,《条例》是我国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守护18亿亩耕地红线、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司长王守智表示,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现有1亿亩左右未复垦损毁土地,而且目前平均每年生产建设活动新损毁的土地约275万亩。《条例》对现有未复垦土地的复垦责任主体、资金渠道、管理方式等作出规定。 

    《条例》中明确,对于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称土地复垦义务人)是负责复垦的主体;而对于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组织复垦的主体。同时,为了激励复垦。义务人积极主动复垦的可享受税收优惠和补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历史遗留损毁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作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进行非农建设占用耕地时的补充耕地指标。社会投资复垦的历史遗留损毁土地或者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属于无使用权人的国有土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投资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者渔业生产。

解西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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