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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酒驾不查处 问责办案人

2011-05-03 08:48:00    作者:黄庆畅   来源:人民日报  

按照法律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新闻背景】

  5月1日起,备受关注的《刑法修正案(八)》和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施行。这意味着,自今年“五一”小长假开始,驾驶人将为自己的酒后驾车行为付出“罪与罚”的代价。

  按照法律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据新华社电)

  从5月1日起“醉驾入刑”等法规施行。近日公安部下发通知要求:对发现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以及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伪造变造牌证等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严格执行行政拘留和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规定,同时要求提高交通民警执法办案能力和水平,切实担负起办理刑事和行政案件的工作任务。

  为做好对《刑法修正案(八)》和《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的贯彻实施工作,公安部专门下发通知,要求组织全体交警认真学习“醉驾入刑”的具体内容,熟记条文内容,深刻理解条文含义,并能够在执行中正确适用。同时,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制定详细培训计划,对“醉驾入刑”进行专题培训。

魏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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