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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2名被错判的“死刑犯”获得国家赔偿

2011-07-29 07:12:00     作者: 王博、宋常青    来源: 新华网  我要评论

关键词: 赵作海;死刑犯;农村犯罪;复活;再审程序;死亡;杀害
[提要] 记者28日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因牵涉6年前当地一起“灭门案”而被错判死刑的2名被告人最近获得国家赔偿,2人赔偿金额各达34万余元。

  新华网兰州7月28日电(记者王博、宋常青)记者28日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因牵涉6年前当地一起“灭门案”而被错判死刑的2名被告人最近获得国家赔偿,2人赔偿金额各达34万余元。

  2005年,民勤县大坝乡城近村的卢氏一家三口被人抢走钱财后,惨遭灭门,与死者交往甚密的同村村民何世明、卢寿林成了警方的怀疑对象。同年2月1日,二人被民勤县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武威市人民检察院以何世明、卢寿林犯故意杀人、抢劫罪向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院审理后作出判决,判处何世明、卢寿林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二人均不服,提出上诉。期间,该案被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两度发回重审。2010年10月,在第三次开庭审理后,武威中院最终裁定,公诉机关指控二人犯故意杀人、抢劫罪缺乏有力证据,指控犯罪事实不能成立。2010年10月26日,何世明、卢寿林被无罪释放。

  2011年1月16日,被错抓错判的何世明、卢寿林二人向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国家刑事赔偿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分别赔偿何世明、卢寿林被违法羁押2094天的赔偿金人民币298039.02元,并依据当地生活水平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万元。

魏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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